申請人蔡**。
被申請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本府在審查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不作為行政複議一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協商達成一致,於2021年11月8日自行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本府認為,申請人蔡**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決定如下:
準予申請人蔡**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