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1〕23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1-12-0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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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趙**。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趙**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縣市場局)未依法辦理申請人的投訴違法,於2021年10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依程序辦理申請人投訴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對申請人的投訴作出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趙**申稱,2021年9月11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轄區內購買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藝湘源甜酒老麵發餅”。申請人認為該食品標示的“甜酒汁”未依法標明具體通用名稱及原始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關於配料標示的規定,遂以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遞投訴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理。然被申請人於9月14日簽收後,至今未向申請人作出任何告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第四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至今未作出任何告知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故提起複議,請依法審理。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答複稱,2021年9月底,我局收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企業展開調查,經調查核實,申請人所稱“甜酒汁”為傳統特色名小吃,在湖南、湖北、廣西、貴州等多地屬傳統農家特產,標示為“甜酒汁”已明確反映其食物的真實屬性,並無不妥。申請人不了解我國傳統特色基本常識,認為其可能存在風險,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產品存在問題。來函雖然寫的是投訴舉報,但應屬於谘詢類信件,我局對此無回複的義務,且我局已於11月5日書麵答複申請人,故而請求人民政府駁回其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趙**購買湖南***公司生產的“甜酒老麵發餅”產品,因認為其配料表標注的“甜酒汁”一物不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關於配料標示的規定,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書,請求被申請人作出處理。該郵件投遞日期為9月11日,經中國郵政查詢顯示於2021年9月14日17點左右由被申請人收發室簽收。被申請人收到投訴後,於2021年9月24日對被投訴企業湖南***公司進行調查,詢問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並了解了相關情況,卻並未就立案和調查情況向申請人作出回複,直至11月5日才作出書麵答複。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申請人提交的投訴書原件、信件郵戳照片、郵寄信函查詢頁麵截圖、調查筆錄、調查現場照片、郵寄郵戳照片、被申請人的投訴回複書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在本案複議期間,被申請人雖已於2021年11月5日作出《關於對“藝湘源甜酒老麵法餅投訴”的回複》,決定對該投訴不予受理,履行了其法定責任,但已超出法定期限,且申請人已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回複於11月26日向本府提起行政複議,本府將另行作出處理。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決定如下:

1、確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期限內對申請人趙**的投訴舉報進行回複告知的行為違法。

2、駁回申請人趙**的其他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趙**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