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1〕33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2-01-1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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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龍*。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龍*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縣市場局)不予立案決定,於2021年12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網絡平台對申請人1430621002021112005817668號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辦理該投訴舉報案件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2021年11月20日,本人在全國12315舉報平台向被申請人實名舉報嶽陽縣集*百貨店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商品。舉報編號:1430621002021112005817668。舉報內容為:2021年10月5日,我在抖音平台“嶽陽縣集*百貨店”開設的店鋪“**百貨商貿”支付5.66元購買“主播推薦LED吸頂燈”的20CM-15W-白色-固定式吸頂燈具1件,發現該產品存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以次充好的問題,遂向被申請人請求在法定工作日內對該公司產品進行調查,本人對本次購買的產品要求商家提供依據固定式吸頂燈具、LED驅動電源的相關檢測報告,並將結果和相關產品證明報告等以12315平台網站文字回複和書麵郵寄信函回複兩種方式回複本人,以便本人行政複議和起訴維權之用。被申請人於2021年11月23日回複稱:不予立案。理由是:“經查,舉報事項不立案,理由:經我局調查核實,被舉報對象是抖音平台商家,被舉報網店的營業執照在嶽陽縣辦理,其經營範圍核定是僅限於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注冊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是我縣一家為網絡經營者集群注冊提供托管服務的企業地址,該網店實際經營地址並不在我縣,根據《市場監督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請舉報人向被舉報的網店實際經營地或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處理。”我對此不服,理由是: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被申請人對企業有監督管理的職責,同時,在未找到實際經營地的,應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予以公示,但至今我在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網未查到相關信息,說明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相關職責。此外,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後,應當立即恢複案件調查,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向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出具協助調查函,要求提供真實的經營地然後繼續恢複調查。被申請人作為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未全麵履行職責。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立案與否需要有負責人簽字的不予立案憑證,但被申請人既沒有提供審批表,也沒有提供不予立案憑證。3、被申請人避重就輕,沒有調查和回複申請人舉報的全部問題,未全麵履行公平公正全麵流程合法的原則,因被申請人未依法辦案,行政不作為致使申請人購買到不合格商品,而且通過網絡購物平台已經將款項打入被舉報人賬戶,並超過了7天退款時間致使不能退貨,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因此請求複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被申請人在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答複稱,2021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龍*的投訴,反映嶽陽縣集*百貨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燈具。我局受理後,派出執法人員對商戶進行檢查,經調查核實,該地址所在地企業為我縣為電商集群注冊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集*百貨店實際經營地不是我縣,僅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屬於“平台內經營者”,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對該商戶的投訴不屬於我局管轄範圍,因此我局不予立案。我局本著優化市場監管的原則,對該商戶登記的住所進行檢查,沒有找到該商戶,也聯係不到該商戶,因此,我局已擬將“嶽陽縣集*百貨店”列入異常經營名錄。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20日,申請人通過全國網絡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實名舉報,舉報其於2021年10月5日通過抖音平台在嶽陽縣集*百貨店購買的20CM-15W-白色固定式吸頂燈存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以次充好的問題,舉報編號為1430621002021112005817668。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後,於2021年11月22日派出工作人員周**(執法證編號06045*****)、李*(執法證編號06045*****)對嶽陽縣集*百貨店登記住所嶽陽縣榮家灣鎮*****進行了前期核查,並製作現場筆錄,見證人為胥*。通過調查筆錄和營業執照顯示,嶽陽縣集*百貨店實際登記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後標注“僅限於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屬托管於嶽陽縣榮家灣鎮*****下的集群注冊主體(類型: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2430621MA4TF*****,登記經營者為邱*波,實際經營地不在嶽陽縣範圍內,實質係網絡平台內的經營者。其後,被申請人於2021年11月23日進行了網上答複,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理由是:被舉報對象是抖音平台商家,被舉報網店的營業執照在嶽陽縣辦理,其經營範圍核定是僅限於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注冊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是嶽陽縣一家為網絡經營者集群注冊提供托管服務的企業地址,該網店實際經營地址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請舉報人向被舉報的網店實際經營地或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處理。申請人對該不予立案決定不服,遂向本府提起複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舉報情況截圖、交易情況截圖,以及被申請人提供的調查筆錄、不予立案審批表、營業執照副本、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龍*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產品存在不符安全生產標準、以次充好的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該行為名為“舉報”,實為“投訴”,因此,被申請人不予立案行為可能影響其權利的行使。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集*百貨商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稱“企業”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於法有據。同時,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四十三條的情況,經本府查證,該法規應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於2021年7月15日正式實施,根據該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被申請人已於2021年11月22日進行立案審批,並履行相關程序,本府予以確認。此外,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被申請人雖已在12315網絡平台進行回複告知,然申請人主動提出要求,本著高效便民的原則,被申請人可以書麵函複不予立案相關情況,以便申請人維權之用。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龍*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1、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龍*第1430621002021112005817668號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麵函複告知申請人龍*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龍*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