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陳*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縣交警大隊)於2022年1月6日作出的43062119059913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於2022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次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43062119059913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陳*認為,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存在明顯不當,理由如下:一、此路口設置不合理,容易給駕駛員造成誤導,致使本人產生誤會從而逆向行駛,二、本人係初犯,對於道路情況不熟,三、該道路設置不合理,新路與老路拐彎處沒有明顯標示,故此不服,特此申請複議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答複稱,該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理由如下:1.被答複人陳*在嶽陽縣榮公線14公裏700米處逆向行駛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規定進行處罰;2.被答複人陳*自述本人係初犯,對於道路情況不熟不是免除法定責任的理由,答複人無權按被答複人的要求對其進行減輕或免除處罰;3.被答複人陳*自述該道路設置不合理,新路與老路拐彎沒有明顯標識,答複人通過現場取證證實,該路段為單行道路,因為此處為事故多發路段,設置單行道路是為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且路口交通標誌、標識明顯,並不存在被答複人所說無明顯標識。綜上,答複人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被答複人陳*關於申請撤銷答複人作出的處罰決定的複議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的依據,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答複人作出的處罰決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提交的1、編號為4306211905991310行政處罰決定書;2、縣交警大隊設置在嶽陽縣榮公線14KM+700M新牆鎮方向的交通監控設備於2022年1月06日09時58分拍攝申請人駕駛瓊C*****小車在該路段逆向行駛時的機動車全景特征圖片2張;3、縣交警大隊設置在嶽陽縣榮公線14KM+700M路段交通標示全景特征圖片4張。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陳*於2022年1月06日駕駛瓊C*****號汽車於嶽陽縣榮公線14公裏700米處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被縣交警大隊設置在路段的交通監控設備抓拍。抓拍圖顯示,瓊C*****機動車在嶽陽縣榮公線14公裏700米處單行道上靠左側由西向東逆向行駛。縣交警大隊認為陳*的上述行為屬於實施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於2022年1月6日適用簡易程序對陳*作出編號為4306211905991310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陳*處以罰款兩百元並計3分的處罰。2022年1月10日,陳*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申請人陳*於2022年1月06日09:58:29駕駛瓊C*****機動車由西向東行駛到嶽陽縣榮公線14公裏700米處時,該路段路口有明確的交通標示與交通標線規定該路段為由東向西的單向行使車道,機動車應當繞行,陳*依然采取影響該車道其他機動車安全通行的方式,逆向行駛通過該路段,違反了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規定,屬違法行為,且該路段為事故多發路段,設置單行道路是為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故申請人陳*申稱該路口設置不合理,容易給駕駛員造成誤導,致使其產生誤會從而逆向行駛,且其係初犯,對於道路情況不熟,新路與老路拐彎沒有明顯標識的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陳*作出的4306211905991310號行政處罰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