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張*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於2022年1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2年1月24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法定期限內未將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2、責令其依法履職,將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張*稱,因申請人購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及舉報食品違法行為,申請人於2021年10月26日通過單號為SF113435336**** 的順豐快遞向被申請人實名投訴舉報在惠**超市購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申請人於 2021 年10月27日收到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所購買的實物、購物票據,且投訴舉報函詳細闡述了具體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應該就投訴舉報事項作出處理,但至今被申請人未將上述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特殊情況下,核查時限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調解不免除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實名投訴舉報以後,在法定期限內未告知申請人對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申請人現依法向貴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請求貴府查明事實並依法裁定。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答複稱,2021年10月27日,申請人張*通過快遞的方式向我局投訴舉報我縣轄區惠**超市、**坊東方路店、嶽陽縣***水果店等7家商店銷售無證食品、過期食品和食品標簽不規範等問題,其中張*在惠**超市購買了一袋5元的冰糖,稱該產品是冒用廠名廠址和生產許可證的假冒食品。11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電話回複申請人張*,明確告知已收到其投訴舉報,由於投訴多處核查需要時間,張*表示理解。l1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到被投訴舉報的惠**超市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沒有發現被反映的冰糖商品,通過查閱其購貨台賬和對負責人調查,該產品是從長沙某批發市場購進,共進5袋,已銷售完畢,索票索證手續齊全,至於該產品是否無證,我局已將線索移送生產地監管部門實行核查,惠**超市購進銷售冰糖履行了相關義務,並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20條第3項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1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電話告知了申請人張*,我局已完全履行了法定職責。
同時,申請人張*並不在我縣生活居住,同一天時間裏在我縣多家不同的商店購買少量標簽瑕疵食品,並非以消費為目的,實際是實施惡意投訴的"職業索賠"行為,一般路徑為"一買、二談、三舉報、四複議、五訴訟",張*等"職業索賠"人,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敲詐勒索,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占用大量行政、司法資源,已影響到商家、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等多方,破壞了市場營商環境,"職業索賠"目前正呈現團夥化、年輕化、產業化等趨勢,為遏製這種違背誠信、公序良俗的行為,2018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出"對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撤銷申請人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於2021年10月23日於惠**超市購得冰糖1袋,單價是5元。申請人認為其在惠**超市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國家標準,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書,提供了所購買的票據,並在投訴舉報函闡述了具體的事實,請求被申請人作出處理。該郵件投遞日期為10月26日,經順豐快遞查詢顯示該快遞件於2021年10月27日9點左右由被申請人收發室簽收。被申請人收到投訴後,於11月1日電話回複申請人張*,告知已收到其投訴舉報,但因申請人的投訴需多處核查,時間上會有一定延長。l1月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被投訴舉報的惠**超市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沒有發現被反映的冰糖商品,通過查閱其購貨台賬和對負責人調查,該產品是從長沙某批發市場購進,共進5袋,已銷售完畢,索票索證手續齊全,至於該產品是否無證,被申請人已將線索移送生產地監管部門實行核查,因惠**超市購進銷售冰糖履行了相關義務,並如實說明進貨來源,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20條第3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1月7日被申請人將該決定電話告知了申請人張*。2022年1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了撤回投訴申請。同日申請人向本府郵寄了行政複議申請材料,本府於2022年1月18日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材料,於2022年1月24日決定受理。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書原件,投訴書照片、購物小票照片、快遞單照片、快遞查詢頁麵截圖及被申請人提供的答複書、通話記錄、通話錄音光盤、撤回投訴申請書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並與申請人進行了溝通協商,後續也將相關案件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履行了其法定職責。申請人所稱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告知申請人對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的理由本府不予支持。
另被申請人在對被投訴舉報的惠**超市的檢查中沒有發現被反映的冰糖商品,已通過查閱其購貨台賬和對負責人調查,確認該產品是從長沙某批發市場購進,現已銷售完畢,且索票索證手續齊全,關於該產品是否無證,被申請人已將線索移送生產地監管部門實行核查,因惠**超市購進銷售冰糖履行了相關義務,並如實說明進貨來源,被申請人決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被投訴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已將該決定電話告知了申請人,可見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申請複議前已完整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本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張*的行政複議申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本府決定:
駁回申請人張*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張*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