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2〕17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2-04-2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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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董**。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董**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縣交警大隊)於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430621190609930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於2022年3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2年3月9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430621190609930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董**稱,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存在明顯不當,理由如下:

(一)由於國道107-1596KM-100m處以前可以在此轉向筻口方向行駛,一直到去年8月以前都無禁令標識,未注意到此處已有禁令標識,導致違法。

(二)在該處不間斷連續違法27次都未接到交通警察部門的信息告知,從而因為不知情導致多次連續違法。

(三)贏了網(專注法律服務www.yingle.com)法律顧問告知:對同一車輛在同一地點的同一種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達3次的,應向該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發送《電子監控設備記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告知單》,未告知的,其後對同一車輛在同一地點的同一種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故此不服,特此申請複議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答複稱:

一、被答複人董**在國道107-1596KM-100m處違反禁令標誌指示行駛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規定進行處罰。答複人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二、被答複人董**自述國道107-1596KM-100m在2021年8月份前並無禁令標誌,但被答複人的違法行為發生在 2021年9月13日07時06分,現場禁令標識已設置,且路口禁令標識明顯,被答複人應當按禁令標誌行駛車輛,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記錄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對被答複人做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被答複人董**自述在該處連續違法多次並未接到交通警察部門的信息告知,從而導致多次連續違法。國道107-1596KM-100m處禁令標識明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之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被答複人多次連續違法是因為自身並未按照禁令標識行駛,所以並不存在答複人未告知導致被答複人的多次連續違法。

四、被答複人董**自述經贏了網(www.yingle.com)法律顧問告知,被罰答複人的多次連續違法行為不應被多次處罰。被答複人依據的《关键词1省公安機關執法告知服務製度》第8條明文規定,除違反信號燈通行和高速公路限速規定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外,對一個記分周期內同一車輛在同一監控點的同一種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達3次尚未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寄發《電子監控設備記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告知單》的,其後對同一車輛在同一監控點的同一種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予處罰。被答複人違反禁令標誌指示行駛,屬於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適用的相關規定不正確。

綜上所述,答複人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被答複人董**關於申請撤銷答複人作出的處罰決定的複議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的依據,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答複人作出的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董**於2021年9月13日07時06分駕駛湘F*****號汽車於嶽陽縣國道107-1596KM-100m處違反禁令標識轉向行駛,被縣交警大隊設置在路段的交通監控設備抓拍。抓拍圖顯示湘F*****號汽車在嶽陽縣國道107-1596KM-100m處在禁止左轉的路口向左轉向行駛。縣交警大隊認為董**的上述行為屬於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識指示行駛的違法行為,於2022年2月23日適用簡易程序對董**作出編號為4306211906099300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董**處以罰款一百元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規定計3分的處罰。2022年3月9日,董**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編號為4306211906099300行政處罰決定書;2、縣交警大隊設置在嶽陽縣國道107-1596KM-100m處的交通監控設備於2021年9月13日07時06分拍攝的申請人駕駛湘F*****號汽車在該路段違反禁令標識指示行駛的機動車全景特征圖片4張。

本府認為,申請人董**於2021年9月13日07時06分駕駛湘F*****號汽車到嶽陽縣國道107-1596KM-100m處時,該路段路口有明確的交通禁令標示規定該路口禁止機動車向左轉向行駛,董**依然采取影響該路口其他機動車安全通行的方式,違反禁令標識指示向左轉向行駛,違反了機動車道路安全通行規定,屬違法通行行為,該違法行為不以產生危害後果為成立要件。且申請人自述國道107-1596KM-100m處在 2021年8月份前並無禁令標誌,但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在 2021年9月13日07時06分,現場禁令標識已設置,且路口禁令標識明顯,故申請人以未注意到此處已有禁令標識,導致違法的理由本府不予支持。

至於,申請人申稱在國道107-1596KM-100m處連續違法多次並未接到交通警察部門的信息告知,從而導致多次連續違法的理由。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是每個駕駛員應盡的法定義務,未接收到違章信息不能成為持續多次違章的理由,且涉案的路口交通標識明確,申請人多次連續違法是因為自身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違反禁令標識指示行駛,不僅如此,違章信息有多種公開渠道可以查詢,違章記錄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不是必需的法定程序。

至於,申請人申稱經贏了網(www.yingle.com)法律顧問告知,被罰答複人的多次連續違法行為不應被多次處罰的理由。因該告知所依據的《关键词1省公安機關執法告知服務製度實施細則》是关键词1省公安廳製定的規範性文件,該規範性文件隻在关键词1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沒有執行該文件的義務。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對申請人董**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董**作出的4306211906099300號行政處罰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董**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