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南***藝術景觀製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萬**。
申請人湖南***藝術景觀製品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下稱縣人社局)作出的嶽縣人社工傷認字[2022]第094號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於2022年5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嶽縣人社工傷認字 [2022]09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申請人稱:第三人係申請人聘請的員工。2021年7月開始,第三人被申請人安排在申請人承包的嶽陽市建設南路改造工程項目工地上工作。2021年9月25日14時10分,第三人在工地上被工地上工作人員張**駕駛的小汽車從雙腿直接碾過,導致第三人的雙腳小腿受傷,不能動彈。當時撥打120、122,當事人被送至嶽陽長江骨科醫院救治,診斷為:右外踝撕裂性骨折。2021年9月26日,申請人就第三人受傷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22年4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嶽縣人社工傷認字[2022] 09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綜上,申請人認為第三人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地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故被申請人作出的嶽縣人社工傷認字[2022]09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為此特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被申請人稱:一、被答複人員工萬**所受傷害不屬於工傷。經答複人調查和交警部門認定,被答複人員工萬**事故傷害發生的地點是道路高架橋下麵,並非建築工地現場,發生的原因是午睡時被車輛碾壓,不是在施工時工作受傷。因此其員工萬**發生的事故傷害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依法不應被認定為工傷。二、被答複人員工萬**所受傷害係交通事故傷害。《工傷保險條例》將交通事故傷害列為工傷的唯一情形是上下班途中受傷害且不負主要責任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本案被答複人員工萬**是午休時被車輛碾壓,並不屬於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依法不能認定為工傷。綜上所述,答複人認為,被答複人員工萬**所受傷害係交通事故意外所致,不屬於工傷範圍,答複人不予認定工傷具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請上級政府依法予以維持。
另,經本府複議機構工作人員詢問第三人,其所作陳述與申請人申稱的事實一致。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萬**為申請人***公司所聘用的公司員工,從2021年7月起,第三人萬**被申請人***公司安排在申請人所承包的嶽陽市建設南路改造工程項目工地上從事路沿石安裝工作。2021年9月25日14時10分,第三人萬**在建設南路與沿湖南路交叉路口立交橋下橋墩處休息時,被張**駕駛車牌號為湘FQM***的小型客車碾壓,導致第三人的雙腳小腿受傷。經嶽陽長江骨科醫院診斷為:右外踝撕裂性骨折。2021年9月26日,申請人就第三人受傷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22年4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嶽縣人社工傷認字[2022] 09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申請人不服該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於2022年5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依法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第43060242021001****嶽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湖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嶽陽縣工傷事故書麵調查表、嶽陽長江骨科醫院入院記錄、萬**住院病案、現場張片一張、中標通知書、***公司與市政公司合同、施工圖紙、***公司與市政公司財務往來發票及轉賬記錄、事發地照片四張、萬**本人的詢問筆錄、手繪現場圖。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嶽縣人社工傷認字[2022]第09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第三人萬**是在14點10分在立交橋下休息時受傷,受傷地點不屬於其工作場所,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認定萬**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不予認定為工傷。而根據承包施工合同可知,申請人***公司負責金鶚西路-沿湖南路(建設南路三標)路沿石安裝工作,且在事故發生時建設南路並未通車,整個建設南路中金鶚西路至沿湖南路路段皆是申請人的施工範圍。對於第三人萬**而言,作為申請人***公司的施工人員,其工作要求就是在公司所承包的施工路段從事相關工作,故萬**的工作地點應包含整個建設南路中金鶚西路至沿湖南路路段,事故發生地所在的立交橋墩應當屬於萬**的工作場所。但被申請人縣人社局作出嶽縣人社工傷認字 [2022]09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所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該項規定內容為:“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適用的是因工外出期間,而本案中第三人萬**受傷地點是在其工作場所內,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所規定的情形,故被申請人縣人社局作出的嶽縣人社工傷認字 [2022]09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錯誤,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第2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1、撤銷被申請人縣人社局作出的嶽縣人社工傷認字[2022]09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縣人社局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湖南***藝術景觀製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萬**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