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費**。
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費**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對其《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表》中工齡的認定,於2022年5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確認申請人工齡計算時間自1989年7月開始計算,並給予申請相應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申請人申稱,申請人於1988年11月26日與嶽陽縣**漁場職工鄒**自願登記結婚,同年申請人戶籍一並轉入嶽陽縣**漁場二分場,於1989年7月2日與丈夫鄒**共同與嶽陽縣**漁場簽訂《**漁場養殖合同》,合同約定**漁場作為甲方同意將2排8號魚池(麵積11.64、飼料4.10畝)按1類魚池承包給申請人和丈夫作為乙方進行經營,乙方必須嚴格服從甲方管理,按照甲方下達的指導性計劃和指令性計劃進行生產,生產成魚4074公斤,如未完成按約定的罰則進行罰款,並約定乙方上交任務共計2369.40元等其他事項,此後申請人與丈夫共同承包該魚池及飼料地至今。嶽陽縣**漁場還於1989年7月30日製定《職工管理製度》,該製度對每個職工每年應完成義務工的數量等進行了規定。此後,申請人夫妻逐年共同完成了漁場職工各項上交及義務工等職工義務,嶽陽縣**漁場為申請人辦理(92)嶽糧字NO.0001***號嶽陽縣比例價定銷糧供應證。2008年2月18日,嶽陽縣**漁場對漁場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申請人及丈夫與嶽陽縣**漁場簽訂《農牧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協議書》,同意申請人夫妻按“三有一履行”類型的人員參加國有農業企事業場所社會養老保險。此後,申請人每年均按照**漁場農保辦的要求,交納了相應的養老金。2022年2月,申請人在辦理養老保險金審核時,發現本人養老金金額與本單位基本情況相同職工養老金相差較大。經查詢發現,造成該問題的原因是被申請人在認定申請人工作時間上存在錯誤。申請人自1989年7月與國營嶽陽縣**漁場形成職工身份,並履行了對國營嶽陽縣**漁場的承包及義務工等相應職工身份,申請人的工齡應當從1989年7月開始計算,並且**漁場與申請人基本情況相同的職工均按此進行認定,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工齡卻自1994年開始計算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際工齡計算存在錯誤,請求依法予以糾正,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表》中工齡認定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1、被答複人檔案中《農業企事業場所職工參保審批表》明確的寫明了參加工作時間為1994年11月,審批農工時間為1994年11月,其本人簡曆上也明確填寫為1983年至1994年11月在家務農,1994年11月至今在**漁場從事水產養殖。被答複人在職工本人簽名欄親筆簽名。2、根據被答複人申請行政複議提供的證據中榮家灣鎮**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可以知道其是1988年跟**漁場職工鄒**結婚,當時戶口隨丈夫婚遷至**漁場。從而說明其既不是**漁場正式職工,也不是自然增長人員,嚴格意義上講根本不符合按農業企事業場所職工身份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二、答複人作出的工齡認定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答複人在2008年3月31日為被答複人辦理參保審批是依據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農業農村廳湖南省林業廳關於未參保國有農業企事業場所和農戶型國有林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審批的。通知第四點明確規定:1986年10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正式職工,其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並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未繳納的年限不再補繳,也不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被答複人是1988年跟**漁場職工鄒**結婚,當時戶口隨丈夫婚遷至**漁場,所以無論前麵是何事實,其1988年至1994年11月期間皆不能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更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故答複人作出的工齡認定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綜上,答複人作出的工齡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答複人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表》中工齡的認定。
經審理查明,1988年11月26日,申請人於與嶽陽縣**漁場職工鄒**自願登記結婚,同年申請人戶籍一並轉入嶽陽縣**漁場二分場,於1989年7月2日與丈夫鄒**共同與嶽陽縣**漁場簽訂《**漁場養殖合同》,2008年2月18日,嶽陽縣**漁場對漁場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申請人及丈夫與嶽陽縣**漁場簽訂《農牧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協議書》,同意申請人夫妻按“三有一履行”類型的人員參加國有農業企事業場所社會養老保險,嶽陽縣**漁場為申請人填寫了《農業企事業場所職工參保審批表》,該審批表中“本人簡曆”一欄載明:1983-1984.11在家務農,1994年.11至今在**漁場從事水產養殖。此後,申請人按照上述參保協議交納了相應的養老金。2022年1月19日,被申請人批準申請人退休,其中《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表》載明:工作時間為“1994-11-01”,視同繳費(年)1.17,實際繳費年限25.08,繳費年限合計26.25。申請人認為:其自1989年7月就與國營嶽陽縣**漁場形成職工身份,並履行了對國營嶽陽縣**漁場的承包及義務工等相應職工身份,申請人的工齡應當從1989年7月開始計算,並且**漁場與申請人基本情況相同的職工均按此進行認定,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工齡卻自1994年開始計算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工齡的認定,於2022年5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次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的結婚證明、榮家灣鎮**村證明、《**漁場養殖合同》、**漁場上交明細表、《農牧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協議書》、《農業企事業場所職工參保審批表》、申請人交納養老金的收據、《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表》。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在為申請人辦理退休審批時工齡認定的事實依據是申請人檔案中的《農業企事業場所職工參保審批表》,該審批表中“參加工作時間”一欄填寫為“1994年11月”,“審批農工時間”填寫為“1994年11月”,其“本人簡曆”也明確填寫為“1983年至1994年11月在家務農,1994年11月至今在**漁場從事水產養殖”,“職工本人簽名欄”簽名為“費**”,且除審批表外申請人檔案中沒有其他有關“參加工作時間”資料,故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參加工作的時間”認定為“1994年11月”,作為認定申請人的工齡的依據並無不當。至於,申請人申稱其工齡應當從1989年7月開始計算,因申請人退休檔案中沒有材料能證明其參加工作時間是1989年7月,故其行政複議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工齡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對申請人費**《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表》中的工齡認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費**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