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2〕27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2-07-0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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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王**。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王**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於2022年5月1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2年5月1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對王**投訴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煙熏臘魚"配料表中標示有"亞硝酸鈉"一事的回複",並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被投訴舉報的違法企業"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售賣的"煙熏臘魚"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按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給予申請人應得的舉報獎金。

申請人王**稱,1、在申請人寄給被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中反應涉案企業銷售的臘魚存在超範圍添加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鈉"的問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回複,該回複稱“執法人員於2021年11月23日隨機抽取了你投訴的同款產品(批號為2021.09.01)送嶽陽縣市場檢驗檢測中心檢驗,經檢驗該款食品中未檢出亞硝酸鈉殘留,經查,該產品配料表中有"亞硝酸鈉"的標示係該公司誤標,我局已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問題,並作不予立案的處理決定。",隨函附有編號為:NO:XC214306025616301046的檢測報告,而該檢測報告送檢的產品生產日期是∶2021.09.10,並非申請人購買的生產日期2021.09.01批次產品。因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回複缺乏真實性,煩請被申請人出示與申請人同款日期的檢測報告,證明 2021.09.01生產的臘魚不含亞硝酸鈉。

2、假設2021.09.01批次產品真如被申請人所言不含有亞硝酸鈉,那麽涉案產品標簽標示的配料:配料:鮮魚、食用鹽、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鈉),根據《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配料表則存在虛假內容,欺詐消費者,屬於不合格產品,不允許銷售,應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予處罰。(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段進行處理,涉案產品配料明確標示了"亞硝酸鈉",作為普通消費者誰會相信產品沒添加?該行為已經造成誤導,所以"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條款不能夠成立,涉案產品不滿足責令整改的條件。反之,既然沒添加亞硝酸鈉,違法企業又是如何知道該添加劑的專業名稱?因此,被申請人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行為。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製度。如果涉案企業配備了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保障食品的安全,又怎會出現如此低級的錯誤?很明顯,違法企業並沒有配備。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違法企業沒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技術人員是怎麽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在此,申請人望嶽陽縣人民政府徹查該案企業,是否有相應條件售賣食品,對不滿足該條件的涉案企業吊銷許可證。

3、被申請人的回複中並沒有查驗商家的進貨憑證,申請人向涉案企業索要,企業稱無法提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針對這一係列問題的調查不僅未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召回已售出的產品,且幫助違法企業逃避法律責任,申請人至今無法理解被申請人為何作出如此荒謬的回複。因此,被申請人在"對王**投訴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煙熏臘魚"配料表中標示有"亞硝酸鈉"一事的回複"中對違法企業作出責令整改的處理結果,屬於嚴重的故意包庇違規違法行為。

綜上,被申請人故意行政不作為,包庇違法行為。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被申請人縣市場局答複稱,一、2021年11月12日,申請人王**通過郵寄方式向我局舉報投訴我縣轄區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煙熏臘魚”配料表中標示有“亞硝酸鈉”的問題。我局收到舉報投訴後,於2021年11月23對投訴人投訴的“煙熏臘魚”產品送嶽陽縣市場檢驗檢測中心檢驗,經檢驗該款食品中未檢出亞硝酸鈉殘留,係該公司配料表誤標,我局已於2021年12月17日對申請人王**進行了書麵回複。二、申請人提出“收到被申請人郵寄出的檢測報告編號為:NO:XC214306025616301046的文件,而該檢測報告送檢的產品生產日期是:2021.09.10,並非申請人購買的生產日期2021.09.01批次產品,申請人不明白被申請人在回複中為何說是同批次產品,編號NO:XC214306025616301046的檢測報告與本案並無關聯,申請人沒有看到批號為2021.09.01的檢測報告。因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回複缺乏真實性,煩請被申請人出示與申請人舉報投訴的批次的檢測報告,證明2021.09.01生產的臘魚不含亞硝酸鈉的問題”。生產企業後續已提交同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單(編號WSP2021938),檢驗項目亞硝酸鈉殘留量項目符合GB2760-2014 標準要求。

綜上,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答複人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函。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王**於2021年10月27日在網購平台中的**世家旗艦店購買了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農家自製臘魚大草魚塊湖南特產幹貨臘味魚幹湖北煙熏鹹魚臘肉500g的產品一件,共計1014.87元。申請人王**認為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於2021年11月2日向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投訴舉報。2021年12月17日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回複如下:“接投訴,執法人員於2021年11月23日隨機抽取了你投訴的同款產品(批號為2021.09.01)送嶽陽縣市場檢驗檢測中心檢驗,經檢驗該款食品中未檢出亞硝酸鈉殘留查,經查,該產品配料表中有“亞硝酸鈉”的標示係該公司誤標,我局已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問題,並作不予立案的處理決定,並附:檢驗報告XC214306025616301046”。本府於2022年5月17日收到申請人王**向本府郵寄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於2022年5月18日決定受理。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於2022年5月26日向本府作出答複,並提供了NO:WSP2021938號檢驗報告(批次為2021.09.01)以及該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單。

另查明,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對申請人王**的投訴舉報作出答複時,未依法告知申請人王**申請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的回複書、NO:XC214306025616301046號檢驗報告、投訴舉報信、涉案產品照片、訂單交易信息以及被申請人提供的NO:WSP2021938號檢驗報告(批次為2021.09.01)以及該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單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告知案件辦理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申請人案件辦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雖已回複申請人案件辦理的情況,但因所附證據材料存在關聯性問題導致申請人對本案案涉回複產生異議,後續被申請人已向本府提供了NO:WSP2021938號檢驗報告(批次為2021.09.01)以及該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單等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所購該批次產品未添加亞硝酸鈉。至於申請人所提案涉產品配料表誤標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問題,被申請人未對此事進行答複,也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以及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未履行其法定義務。

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1、撤銷被申請人縣市場局作出的“對王**投訴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煙熏臘魚"配料表中標示有"亞硝酸鈉"一事的回複”。

2、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60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王**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