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2〕2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2-07-08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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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下稱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嶽縣自資限拆告[2022]第12號責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於2022年5月1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嶽縣自資限拆告[2022]第12號《責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22年5月10日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嶽縣自資限拆告字〔2022)第12號”《責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 申請人對此不服,申請撤銷上述行政行為。具體理由如下:第一,申請人的煤場、房屋係2003年建設完成,而《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對此之前的建設行為不具有約束力。被申請人以《城鄉規劃法》作為執行依據,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第二,被申請人所作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五條,根據該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為執法主體。被申請人並非執法主體,無權作岀上述行政行為。第三,被申請人無權直接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等措施。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 等措施。故必須由嶽陽縣人民政府即貴府責成有關部門,不 得由被申請人單方麵實施。第四,申請人的煤場、房屋係申請人合法租賃他人土地建成,且周邊均係荒地,在此建房沒有影響周邊環境,並未實質上影響城鄉總體規劃。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限期拆 除事先告知書》缺乏法律依據,係以拆違代拆遷,不具有行 政目的正當性,依法應予糾正。根據《行政複議法》等相關 規定,特此申請撤銷上述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稱:一、答複人是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執法主體,具有行政執法權。被答複人在申請書中提出答複人並非行政執法主體,無權作出相關行政行為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依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等措施。另,經調查,被答複人於2003年在步仙鎮**居委會**地段所建設的煤場(房屋)工程,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因此,答複人是由嶽陽縣人民政府明確授權的行政執法機構,具備相應地行政執法權能。二、關於法律適用問題被答複人的違法建設行為不受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的《城鄉規劃法》約束的說法錯誤,《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 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被答複人的違法建築物的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始終存在,應當被認定為有繼續狀態。因此可適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三、答複人於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嶽縣自資限拆告字[2022]第12號”《責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並非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複議性。綜上,答複人是具備行政執法權的行政主體,且被答複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屬於過程性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複議性,望貴府依法裁決。

經審理查明:2003年,申請人在步仙鎮**居委會**地段建設煤場及附屬構築物。2022年5月10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向申請人送達嶽縣自資限拆告字[2022]第12號《責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申請人於2022年5月1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2年1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案涉建築照片、嶽縣自資限拆告字[2022]第12號《責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製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麵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而被申請人下達的嶽縣自資限拆告字[2022]第12號《責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明顯屬於該條款所規定的書麵形式的催告,並已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申請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被申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該事先告知書隻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的事先告知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故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受理條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李**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