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關於撤銷〈關於城南李**建房申請調整規劃及紅線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於2022年7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2年7月25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通知》違法,並撤銷該通知。
申請人李**稱,十多年前,其購得**南路西側臨街兩層舊房一棟,土地使用權麵積130.7平方米(已依法過戶),北側有條人行通道,原始寬度3.2米,舊房三個頭,原始產權寬度10.8米,南牆與鄰居一米寬的露天梯級接壤。但(原)規劃局規劃時,並未考慮鄰居室外梯級會成為按規劃方案實施建房的障礙,在未征得其同意和未作善後處理妥當的情況下,更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做依據違法將其宅基地割掉一米,將原始寬度3.2米的人行通道擅自更改為4.2米,致使其無法按規劃方案建房,申請人隻得向(原)規劃局申請結合實際情況調整規劃紅線,規劃部門鑒於實際情況,於2016年3月18日,經集體會議討論研究決定,作出《關於城南李**建房申請調整規劃及紅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答複,並在答複中明示:“你戶建房由於糾紛問題導致無法按原規劃方案實施”,同時也承認:“調整後並未壓縮現狀通道寬度”,最後認定北側人行通道原始寬度為3.2米的結論。2022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單方撤銷《意見》的決定。鑒於此,特呈文請求行政複議機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依規糾正縣自然資源局的錯誤做法。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答複稱,我局所出具的關於撤銷《通知》於法有據。原嶽陽縣規劃局於2016年3月18日對李**出具的《意見》,經審查,該《意見》出台時未按法定程序,且作出申請時也未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程序進行,原規劃局出具的《意見》不符合行政許可的相關條件,屬於我局內部的自我糾錯行為,因此該意見是針對局部性的問題而發布的,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的相關見解和處理辦法,僅僅是一種指導性意見,並非為行政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該《意見》經實施後發現,如繼續按照該《意見》所提出的“同意被答複人以3.2米的間距進行建房的方案”來執行,損害了周邊居民的相關權益,破壞了社會秩序,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在此情況下,我局遂下發了《通知》,並未違反相關政策及法律。
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18日,申請人兄妹三人從李**處購買一棟在**南路口(縣**西邊圍牆對麵)的兩層舊房,該房屋低於當時地麵1.5米,占地麵積130.7平方米,北側有條人行通道,原始寬度3.2米,該舊房三個頭,南牆與鄰居一米寬的露天梯級接壤。2013年11月13日,原嶽陽縣國土資源局為申請人頒發了嶽縣集用(2013)第0396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2014年,因**南路提質改造,申請人的舊房及鄰近的易**等戶住房也一並納入改造,原縣規劃局同意申請人建房時與易**等19戶聯建,該局先後於2014年8月7日、2014年9月23日向包括申請人在內的易**等19戶核發了建規﹝地﹞字第1408212號《湖南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規﹝建﹞字第1409206號《湖南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認為該建設規劃許可既沒有考慮到鄰居室外梯級會成為按規劃方案實施建房的障礙,在未征得申請人同意和未作善後處理妥當的情況下,且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違法將其受保護的宅基地割掉一米,將原始寬度3.2米的人行通道擅自更改為4.2米,遂不同意按該規劃許可建房。2014年10月16日,申請人與鄰居易**達成《房屋接壤處地基妥善劃分的協議》。2016年1月6日,申請人向原縣規劃局遞交《關於懇求適當調整規劃紅線的請求報告》,請求規劃:同意其建築南牆抵與易**之間的室外樓梯北側邊線,住宅北牆以自己現在未拆住房北側的室外樓梯為界,規劃北牆保持與北側現有5層建築見距3.2米。2016年3月18日,原嶽陽縣規劃局經局業務會討論研究,向申請人出具《意見》,該意見原則同意:在國土使用權麵積不變的前退下,南北牆按申請要求調整,東西牆與原規劃保持一致,但居委會及周邊關係自行負責。此後,申請人按照變更後的規劃許可進行建房,但仍受周邊關係影響,不能開工建設,待申請人將周邊關係處理好後準備動工建房,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認為申請人屬違規建房,申請人為此多次信訪。2020年4月6日,榮家灣鎮人民政府向申請人父親李**出具《關於李**信訪事項處理答複意見書》。2022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認為《意見》出台時未按法定程序,且作出申請時也未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程序進行,原規劃局作出的《意見》不符合行政許可的相關條件,遂對申請人作出《通知》,申請人不服該通知,向本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通知》違法,並撤銷該通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有申請人提供的《通知》、信訪意見回複書、《意見》、土地使用權證、調整紅線請求報告、規劃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接壤處基地妥善劃分協議書。
本府認為,案涉《通知》雖屬於被申請人依職權作出的內部糾錯行為,但被申請人撤銷該《意見》,已經對申請人的權益產生了實際影響,故《通知》應屬於被申請人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撤銷,既涉及到行政行為的公信力、穩定性,又可能牽涉到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的變化,故撤銷行政行為宜秉持慎重、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原則,並確保其實體合法。本案中,被申請人雖在《通知》中籠統說了撤銷《意見》的理由,但沒有舉證證明撤銷《意見》的事實及理由,且在作出《通知》前沒有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的規定,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故被申請人作出的《通知》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通知》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違反法定程序,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關於撤銷〈關於城南李**建房申請調整規劃及紅線的意見〉的通知》。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