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晏*波。
委托代理人:張*林,湖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嶽陽縣婚姻登記中心
住所地:嶽陽縣政務公開中心二樓C區。
法定代表人:榮*林,主任。
本府在審查申請人晏*波不服嶽陽縣黃沙鎮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對申請人與葉**作出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一案中,申請人晏*波於2022年11月18日以本次行政複議申請提起的被申請人主體不全麵為由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本府認為,申請人晏*波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決定如下:
準予申請人晏*波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