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2〕5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02-2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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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建。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代*建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監管局)行政不作為,於2022年12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2年12月2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於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結案反饋並責令其限期內重作。

申請人代*建認為,申請人於2022年10月24日在淘寶平台迷漿進口零食店購買了一款日本進口太妃糖,訂單號:1712422923386582095收到貨發現產地為日本櫪木縣,屬於核輻射地區,國家禁止進口銷售的食品,本人在12315平台進行投訴,2022年11月11日作出結案反饋。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文件,食藥監辦食監二(2017)39號關於開展銷售來自日本核輻射區食品專項檢查通知,明確指出對於此款涉案食品,上查源頭,下追流向,也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查處。要及時向總局報告。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及其不作為,被申請人對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反而包庇商家,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08條及其他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未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書麵告知申請人,未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也沒有進行移交給具有管轄權的行政單位。更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適用法律依據,未履行必要說明義務。綜上請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審查,請求複議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答複人就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已及時回複行政行為。答複人於2022年10月27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反映嶽陽縣嘉安食品店違規網售進口食品行為。答複人受理後,派執法人員對該商戶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嶽陽縣嘉*食品店其注冊地址為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B49**號,是我縣一家企業為電商集群注冊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地址,其實際經營地不在我縣,僅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之規定,投訴人對該商戶的投訴舉報和違法行為都不屬於我局管轄. 因此,答複人不予立案。答複人本著優化市場的原則,派執法人員對該商戶登記的住所---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B49**號進行檢查,在該地址沒有找到該商戶,也聯係不到該商戶。按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四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係的,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之規定,答複人已擬將“嶽陽縣嘉*食品店”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代*建於2022年10月24日在淘寶平台迷漿進口零食店購買了一款日本進口太妃糖,訂單號:1712422923386582095,收到貨發現產地為日本櫪木縣。申請人認為該產品產地屬於核輻射地區,是國家禁止進口銷售的食品,於2022年10月27日在12315平台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於11月7日決定受理,2022年11月11日,被申請人對此做出結案反饋:“接投訴人反映的淘寶平台商家嶽陽縣嘉*食品店網售違規進口食品問題,經我局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商家的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請投訴人向淘寶平台所在地的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同時,我局在對該商家的檢查中發現,在該商家注冊地址無法聯係到該商家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我局擬將嶽陽縣嘉*食品店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申請人代*建不服該結案反饋,於2022年12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次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交易信息;3.商品圖片;4.訂單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調查筆錄;2.建議將嶽陽縣嘉安店食品店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的報告。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代*建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產品存在違規進口的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嘉安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結案反饋中告知申請人應向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並列明法律依據,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反饋於法有據。

同時,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的情況。經本府查證,被申請人已於2021年11月7日進行受理告知,履行了法定職責,本府予以確認。此外,《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應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於2019年4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該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被申請人已於2022年11月11日進行了不予立案審批,本府予以確認。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代*建作出的結案反饋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代*建舉報作出的結案反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代*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