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劉**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2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2月3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並要求責令書麵回複;2.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職責屬行政違法。
申請人劉**認為,申請人於嶽陽縣**食品店其開設的網店內成立買賣合同,發生糾紛後向被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投訴舉報向被申請人反映該情況,被申請人簽收後一直未履行職責。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違反了其相關的法律規定未履行職責是典型的瀆職行為。本案申請人對於被申請人的複議申請存在利害關係。申請人是因為自身權益受損,沒有購買到自己想要的產品而發起的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所行使的行政行為的結果必將對申請人本案所購買的產品會導致必然的經濟損失。秉著高效便民的原則申請人可以通過手持身份證原件錄製視頻或視頻確認的方式,來確認本次複議申請,是本人真實意願提出複議,避免采用勞民傷財的方式前往複議機關或郵寄身份證原件來核實本次複議的申請,特請複議機關查明事實,並在補正通知書、決定書、通知書中告知救濟法院管轄具休名稱。
被申請人答複稱,答複人於2023年1月5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後,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3年1月16日以短信的形式進行了回複,內容如下:“您好,我是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我局已收到你的投訴舉報信,由於您投訴的市場主體不在我縣實際經營,且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登記注冊住所也不在我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舉報,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我局不予受理您的投訴,建議您投訴到該市場主體實際經營地或者電子商務平台登記住所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答複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行政行為內容適當。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答複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完全是扭曲事實,沒有任何根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劉**於2022年10月27日在嶽陽縣**食品店開設在拚多多平台上的“佳*食品鋪”花費9.8元購買了豆花粉,訂單號為221027-59730566081****。申請人認為該商家有惡意捏造虛假信息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通過郵寄投訴舉報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根據郵寄官網信息顯示,該投訴舉報信於2022年12月29日被嶽陽縣縣委收發室簽收,被申請人於1月16日通過發送短信到申請人1911885***的手機上進行了回複告知:“您好,我是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我局已收到你的投訴舉報信,由於您投訴的市場主體不在我縣實際經營,且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登記注冊住所也不在我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舉報,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我局不予受理您的投訴,建議您投訴到該市場主體實際經營地或者電子商務平台登記住所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申請人劉**認為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督局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於2023年2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2月3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及信函信息;2.郵件投遞記錄;3.商品信息;4.店鋪信息;5.訂單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短信告知截圖;2.現場調查筆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於2023年1月16日通過發送短信到申請人1911885***的手機上進行了回複告知,但已超過了法定期限,且申請人在舉報投訴信中已明確表示手機未開通短信功能,要求被申請人書麵回複,被申請人僅僅通過短信進行了回複,事後也未通過電話確認,無法確認該短信回複對申請人是否有效送達。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1、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進行告知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60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做出書麵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劉**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