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11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06-0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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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劉**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監管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3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3月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並要求責令書麵回複;2.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職責屬行政違法。

  申請人劉**認為,申請人於嶽陽縣物*食品店其開設的網店內成立買賣合同,發生糾紛後向被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投訴舉報向被申請人反映該情況,被申請人簽收後一直未履行職責。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違反了其相關的法律規定未履行職責是典型的瀆職行為。本案申請人對於被申請人的複議申請存在利害關係。申請人是因為自身權益受損,沒有購買到自己想要的產品而發起的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所行使的行政行為的結果必將對申請人本案所購買的產品會導致必然的經濟損失。秉著高效便民的原則申請人可以通過手持身份證原件錄製視頻或視頻確認的方式,來確認本次複議申請,是本人真實意願提出複議,避免采用勞民傷財的方式前往複議機關或郵寄身份證原件來核實本次複議的申請,特請複議機關查明事實,並在補正通知書、決定書、通知書中告知救濟法院管轄具休名稱。

  被申請人答複稱,答複人收到投訴人劉**郵寄的投訴舉報信後2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被投訴的嶽陽縣物昆食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現不在登記的經營場所經營,執法人員無法聯係到該店鋪,執法人員擬將該店列入經營異常處置,並通知平台已將該店鋪下架。2月28日執法人員將該投訴處置情況告知了投訴人。3月8日我局收到行政複議通知書後又與投訴人聯係,該投訴處置情況告知了投訴人。我局已履行全麵、公平、公開、公正職責。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答複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完全是扭曲事實,沒有任何根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劉**於2022年12月5日在嶽陽縣物*食品店開設在拚多多平台上的“東*小哥特產店3”花費19.9元購買了酸梅湯,訂單號為221205-1506280032***4。申請人認為該商家有惡意捏造虛假信息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通過郵寄投訴舉報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根據郵寄官網信息顯示,該投訴舉報信於2023年2月4日被嶽陽縣縣委收發室簽收。2023年2月8日,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執法人員前往被投訴店鋪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店現不在登記的經營場所經營,執法人員無法聯係到該店鋪,執法人員擬將該店列入經營異常處置,並通知平台已將該店鋪下架。申請人劉**認為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督局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於2023年3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3月6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及信函信息;2.郵件投遞記錄;3.商品信息;4.店鋪信息;5.訂單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工業園回複函;2.現場調查筆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雖答複稱已於2月28日與3月8日收到行政複議通知書後將該投訴處置情況告知了投訴人,但並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已將處置情況告知申請人的事實,對此本府不予認可,且2月28日與3月8日已明顯超過法定告知期限。

  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1、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進行告知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60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做出書麵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劉**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