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15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06-0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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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陳**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舉報投訴處理,於2023年3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3月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於2023年1月16日作出的《結案反饋》,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做出新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陳**認為,申請人依法於2022年12月22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其商家“嶽陽縣柒*食品店"進行了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回複“接投訴人反映的拚多多平台商家嶽陽縣柒晨食品店網售產品違規評價問題,經我局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商家的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請投訴人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二、申請人認為: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案被訴人住所地在嶽陽縣,屬於被申請人管轄範圍,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本案的法定職責。《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第三人“好評返現”欺詐消費者、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申請人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通過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投訴反映此事並明確了訴求,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被申請人具有調解消費爭議的法定職責。另查明,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被申請人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核查違法線索,依法對違法商家進行立案處理,給予其行政處罰。被申請人稱“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若第三人異地經營虛假注冊被申請人應當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將該公司擬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公司法》第七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將相關線索調查結果告知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建議其對拚多多交易平台對涉事企業網店采取停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務等措施,製止涉事企業通過網絡經營繼續實施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未按照上述法律,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第三人進行處理有瀆職包庇之嫌,並且第三人網店還在正常經營,被申請人也從未通過網店聯係第三人,就做出此結案反饋屬程序違法,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根據“高度蓋然性”的原則足以證明第三人違法,因此被申請人卻未根據訴轉案的機製進行立案調查,其適用法律錯誤,嚴重懷疑其與第三人有利益輸送。被申請人懶政不作為、徇私枉法的行為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用良法善治托舉公眾消費信心的原則,背道而馳。

  綜合上述立法規定,被申請人對其轄區內認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依法負有調查處理並答複的職責。申請人以消費者身份,認為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事項未依法履職盡責,侵犯其合法權益,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提起複議,具有複議的利益,申請人主體適格。為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捍衛法律維護國家公信力。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 、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申請人於2022年12月22日向全國12315平台投訴拚多多平台商家:嶽陽縣柒*食品店涉嫌"好評返利"一事,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二 、答複人已依法履職。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3年1月4日在12315平台受理上述投訴事件(投訴處理期間正值疫情全麵放開,工作人員大規模感染),12315平台均有短信提示申請人受理情況。我局執法人員同步開始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2023年1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在12315平台回複告知申請人上述調查結果,2023年3月17 日,我局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答複人舉報投訴回複不服行政複議完全是扭曲事實,沒有任何根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陳**於2022年12月08日在“嶽陽縣柒*食品店”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果*生鮮體驗店”購買了一款酸奶產品,訂單號:221208-445739181052***,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違規銷售行為,於2022年12月22日在12315平台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於2023年1月4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1月16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在12315平台回複告知申請人調查結果,申請人陳**不服該回複,於2023年3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3月6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3月17 日,被申請人將涉案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交易憑證、聊天記錄。被申請人提供的:1.異常企業預警鎖定信息截圖;2.現場調查筆錄;3.將“嶽陽縣柒*食品店”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的報告;4.關於協助調查函的複函;5.陽光產業園注冊公司名單。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陳**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違規銷售的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柒*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並列明法律依據,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反饋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陳**作出的結案反饋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陳**舉報作出的結案反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