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周**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6月5日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以下簡稱“回複函”),於2023年7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7月1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申請人周**稱,申請人於2023年6月9日收到被申請人於2023年6月 5日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以下 簡稱《回複函》),對該《回複函》不服,依據和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定性錯誤。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寄去的是舉報性質的《舉報書》、並非投訴書。
二、被申請人在《回複函》中聲稱的“……無法開展進一步的調查核實工作。”屬於包庇被舉報人的行為、屬於懶政行為。
(一)關於屬於包庇被舉報人的行為的問題。被舉報人嶽陽縣**食品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MABU23X***經營者:黨**,注冊日期:2022.08.08)的注冊地址(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B****號)與申請人列舉的2274家企業的地址除編號不同外、地址是相同的。
(二)被申請人為啥不對嶽陽縣**食品店立案處罰呢?因為,嶽陽縣**食品店的注冊地址與2274家企業的注冊地址相同,均存在甲地注冊、乙地(跨區域)經營的情形;如果多相關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立案調查,就將暴露被告在日常監管中監管不力、放任相關企業的不法行為的瀆職行為。1、相關(2274家,下同)企業的地址(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除門牌號碼不同外,均相同;相關企業的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 根據該《條例》第46條的規定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製度;原告認為:行政機關可以向嶽陽縣稅務局、銀行發出《協助調查函》,調查相關企業納稅登記、申報以及銀行開戶情況,可以證實相關企業以虛假信息(地址)騙取行政許可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未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及單位定期存款賬戶。相關企業的經營者不能提供在嶽陽縣居住的證據,其從未在嶽陽縣實際經營,可以證實相關企業的注冊登記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吻合。相關企業共用一個注冊地址且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足以證實相關企業不可能在其注冊登記地址實際經營。(相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或者投資人應在行政機關調查期限內提交會計賬簿及其他證明有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據,否則,視為無證據證明在行政機關轄區內有經營活動。)相關企業的注冊成立日期均為疫情防控期間,屬於故意利用行政機關工作繁忙而以虛假信息(地址)騙取行政許可後去異地經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一款、第17條、第4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對相關企業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規範企業辦公經營場所,便於對企業經營行為合法性監管,維護市場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企業逃避稅收監管,偷逃稅款;企業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容易造成不依法履行合同損害其他市場主體權益時,企業和消費者維權找不到當事公司的辦公場所;注冊地稅務機關查不到企業,實際經營場所稅務機關也因為沒有公司(企業)注冊信息而無法核查。據此,被申請人應當對相關企業登記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場所地址不一致的情形進行立案處罰,對相關企業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移交給稅務機關予以處理。
2、依據相關企業的注冊地址的“經營範圍”來看,相 關企業可以同時從事線上(電子商務)線下(實體門店)經營,而並非僅從事線上經營活動的平台內經營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8條、第11條、第27條、第46條的相關規定,對於同時從事線上線下經營的平台內經營者,無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要有實際經營場所,“實際經營地”應理解為實際經營場所所在法行為實施有效控製。因此,《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地,因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經營者和違暫行辦法》第27條二款、《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10條二款采取以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管轄為主,平台內經營者所在地管轄為輔的原則。據此,相關企業實際經營地應為其《營業執照》中登記的經營場所。行政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相關企業的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應對相關企業實施處罰。相關企業成立日期為2022年。《市場監管總局有關於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國市監法[2020]27號)載明:二、從重處罰。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行政機關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關於“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較高部分(150萬)的30%對相關企業處以 45萬元的罰款。行政機關應對相關企業的兩個違法行為(以虛假地址騙取行政許可、未在注冊地址實際經營和故意出售不安全的涉案食品)予以罰款。相關企業利用虛假信息騙取經營的行為,其早有預謀、具備高度的防範心理;即使行政機關聯係不上相關企業或者相關企業拒絕配合調查處理,行政機關可以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34條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25條的規定,收集相關企業違法騙取行政許可及違法銷售的證據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43條、第82條(五)項的規定,向相關企業以《公告》的形式送達處罰文書;至於相關企業是否繳納罰款,屬於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的範疇。
3、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啥不對相關企業立案調查呢?如果對2274家企業立案調查處理,將是一項 龐大的工作量,被申請人為了達到懶政的目的,必將窮盡一切手段包庇、袒護相關違法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綜上,依法提起複議。懇請予以受理。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5月23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書麵投訴舉報信“關於嶽陽縣**食品店在快手平台銷售不安全食品的問題”後,於 5月30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B***號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我局建議其向“快手”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
對於被答複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認為我局對其《舉報書》定性錯誤以及存在“包庇被舉報人,屬於懶政行為”的觀點,我局答複如下:一、無論是投訴或是舉報,我局都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相應法定職權,對於被答複人的舉報內容,我局已及時作出調查,但因客觀原因導致調查難以繼續。二、依據《嶽陽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是指以一個托管機構的住所或經營場所(以下統稱住所)地址,作為多個企業的住所登記,並由該機構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形成企業集群的登記注冊模式。”嶽陽縣**食品店的注冊地址與行政複議申請人提出的2274家企業的地址除編號不同外、地址是相同的,其原因在於嶽陽縣**食品店屬於通過集群注冊的方式進行工商登記,其實際經營場所並不在登記地址,而非行政複議申請人所言是嶽陽縣**食品店利用虛假信息騙取工商登記等違法行為。三、答複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包庇或懶政行為。嶽陽縣**食品店通過集群注冊進行工商登記,符合《嶽陽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相關規定,對於行政複議申請人投訴舉報其銷售不安全食品的問題,我局隻能通過現場調查取證的方式去核實嶽陽縣**食品店是否構成違法行為。但通過現場核實,該商家實際經營地並未在本地,而隻在“快手”網絡平台進行線上銷售,故我局無法進一步調查取證是客觀事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我局隻能告知行政複議申請人另行維權。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2023年5月30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 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同時,早在2023年2月14日、2月28日、3月16日我局也已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另外,我局工作人員已於6月6日致函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所有程序正當合法。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回複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3年5月23日,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收到申請人周**通過郵寄方式寄送的“關於嶽陽縣**食品店在‘快手’平台銷售不安全食品問題的《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於5月30日派出執法人員前往案涉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調查發現,案涉商家嶽陽縣**食品店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遂於2023年6月5日向申請人作出《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申請人周**不服該回複,於2023年7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2月14日、2月28日、3月16日、7月12日,被申請人已多次將涉案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被申請人提供的:1.《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2.現場調查筆錄;3.經營異常公示截圖。
本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第三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投訴。投訴人與行政機關對其投訴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第三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屬於舉報。舉報人與行政機關對其舉報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本案中,申請人周**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銷售不安全食品問題,向被申請人投訴,與被申請人對其投訴作出的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屬於投訴行為。
另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周**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銷售不安全食品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周**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周**投訴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周**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