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51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10-2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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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任**。

  申請人:餘*波。

  委托代理人:籲**。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

  法定代表人:付鸞生,局長

  第三人:餘*平。

  申請人任**、餘*波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對第三人餘*平作出的規劃區內村(居)民建房用地批準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於2023年7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7月26日決定受理,並通知餘*平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對第三人餘*平人作出的編號為4306212023XG***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2、確認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在該自建房審批中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任**、餘*波稱,2023年6月6日,关键词2得知南側餘*平建設自建房,在原有房屋範圍外的集體用地上擴建並加層。該自建房位於我屋南側,若建成後嚴重影響我房屋采光,侵犯我采光權。得知該情況後,关键词22戶受影響居民多次向縣自然資源局反饋,得到答複均是該自建房核發了許可證,符合重建“三原”,建設合法。关键词2認為,該行政審批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餘*平自建房違反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第五條,“城市、縣城現狀建設用地範圍內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的規定;

  2、根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第五條“新建、改(擴)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嶽陽市城市規劃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管理若幹規定》明確規定,“對於不符合城市定位、規劃、設計要求的,不得批準設計方案,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建設用地位於嶽陽縣中心城區,自建房所在用地性質與建設內容,不符合嶽陽縣國土空間規劃、現行法定控規;

  3、根據《嶽陽市城市規劃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管理若幹規定》,建築物主要朝向退用地紅線不小於3米(舊區),“但離界距離小於防火間距時,須按防火間距相關規定控製”,根據我國《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14(2018年版),多層房屋之間防火間距不小於6米,退城市道路紅線6米。該自建房已動工建設,現狀顯示,上述用地紅線退距、防火間距、城市道路退距均不滿足該管理規定要求,且違反國家強製性技術規範,形成事實違法;

  4、該自建房自稱已辦理相關手續,如審批手續與實地建設一致,則違反上位規劃和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管理規定,許可無效;如未取得相關手續,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對顯見的防火間距、房屋退距不足等違規行為視而不見,是否依法行政?

  5、據悉該違建房以危房重建申請,則房屋是否依規進行危房鑒定,並取得有效報告;如是危房重建,據嶽陽市規定,危房重建戶原址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與國土空間規劃相衝突的一律不得在原址重建。此外,申報危房僅拆除2間,仍保留部分“危房”,不符合《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第九條“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之要求。

  6、該自建房實際建設超出原址向兩側加寬,由原2層變為3層,侵占本應屬集體土地的公共用地(詳見衛片圖),拆少建多,顯然不滿足重建“原址、原麵積、原層數、原高度”的原則。如其取得建設符合許可,審批依據法律法規何在;

  7、該違建房在原址加大基底麵積加高至三層,與北側既有老建築間距約3.1米,完全遮擋北側居民房屋南麵采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築物,……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的通風、采光和日照。”該房屋建設對其北側民房造成侵權,按照該法條不應取得建設許可;

  8、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或者其他顯著地點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主要內容和圖件。”申請人未見違建房任何許可公告牌並申請公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對此無任何作為。

  9、經近日查詢,該建設公示中行政許可決定文書號為4306212023XG***,占地麵積107.20平方米,現場實際測量占地麵積超過130平方米,兩者不一致,存在審批程序違法。申請人多次要求查詢該規劃許可證,嶽陽縣自然局均以原件在自建房方手中為由,不予出示,違反程序法。

  綜上,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在餘*平自建房行政許可中,明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嶽陽市城市規劃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管理若幹規定》。依據法律優位原則,其審批依據與上位階規範衝突,存在行政行為違法。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答複稱,1、**居民餘*平原有舊房經湖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鑒定為D級危房,戶主申請拆除原有二層房屋及部分一層房屋在原基礎上重建,不屬於新建自建房,不存在《投訴》中所講的違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

  2、居民餘*平自建房位於嶽陽縣中心城區,用地性質為居住用地,在尊重曆史、尊重現狀的基礎上,依據《嶽陽縣城中心城區控製性詳細規劃》及嶽陽縣居民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精神,答複人依法依規按程序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用地性質、審批內容符合嶽陽縣國土空間規劃、中心城區控製性詳細規劃,審批程序合法,答複人行政許可有效。

  3、被答複人在複議申請書中多次提到的《嶽陽市城市規劃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管理若幹規定》,其主要適用範圍是嶽陽市城市規劃區和嶽陽縣部分行政區域的重要地塊及建設規模達到30萬平方米以上或單體公共建築規模達到3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餘*平建房位置係老舊居民區,不屬於重要地塊,也不屬於重要建設項目,答複人不須完全照搬《嶽陽市城市規劃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管理若幹規定》進行審批。

  4、被答複人在複議申請書中第三條提到“退用地紅線不小於3.0米(舊區)”,其前置條件是建築物主要朝向,餘*平的自建房主要朝向是南,而南邊是一塊空坪,完全滿足退讓距離;至於複議申請書中提到的防火間距問題,餘*平的舊房與北邊任女士的房屋現狀房間距為5.2米,任女士的房屋建造時間遲於餘*平舊房建造時間,按技術要求,任女士建房時需要留足6.0米的間距,況且答複人這次隻同意餘*平按原基腳、原層數、原房屋高度進行改建,並沒有惡化任女士的通風采光和通行,於情於理於法都是可以的;複議申請書中提到用地紅線必須退讓城市道路紅線6.0米的問題,首先,荷**路隻是縣城的一條支路,兩邊的建築早已定位定型,荷**路進行大的拓寬改造沒有必要,也是不現實的,其次對於縣城舊區改造,在尊重曆史、尊重現狀的前提下,居民自建房的重建適當退讓道路紅線(約1.0米)是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要求的,也符合荷**路兩側居民利益的。

  5、經答複人工作人員核實,餘*平的舊房由湖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做了《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QFYY2023-JD00***),鑒定結果為D級危房,並且房屋實地放線與審批內容一致,不存在“超出原址向兩側加寬”,辦理建房手續程序合法,答複人行政許可有效。至於複議申請書中提到“仍保留部分危房”,經調閱餘*平的房產證(嶽縣房權證城關鎮字第050***號),複議申請書中所講“保留部分危房”,實際上是東邊住戶的房子,餘*平不可能也無權拆除其他人的房屋。

  6、複議申請書中提到餘*平建房加高至三層,目前餘*平房屋地下層還沒有完成施工,目前不存在三層的事實;答複人許可餘*平原層數、原高度重建,沒有惡化北邊任女士的通風采光,不存在侵權行為。

  7、被答複人質疑餘*平是否取得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根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第三條,答複人隻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居民自建房依法辦理用地、規劃手續,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風險排查,至於自建房的施工圖設計、房屋安全等方麵問題可以谘詢縣住建局。

  綜上,答複人縣自然資源局在該自建房審批中行為依法依規,望依法裁決。

  第三人餘*平未提交書麵陳述意見,但多次口頭提出自己是按正規程序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建房也是按規劃許可所建,沒有任何違規行為。

  另,鑒於本案案情複雜,本府行政複議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於2023年9月6日8時30分在嶽陽縣司法局召開了聽證會,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均參加了聽證會。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餘*平的舊房位於本縣榮家灣鎮荷**路,為土磚木結構,共兩層,係其父親餘*誌生前於1984年在榮家灣鎮**村的集體土地上修建的。2022年2月28日,湖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在對餘*平的舊房進行結構安全性鑒定後出具了編號為QFYY2023-JD00***的《餘*平私宅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該房屋的安全性綜合評定可評為Dsu,並建議停止使用。2023年3月16日,第三人向相關部門出具《關於拆除危房就地重建的報告》,第三人所在社區嶽陽縣榮家灣鎮**社區居民委員會簽章“情況屬實”,榮家灣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許小*在其報告上簽署“危房改造,同意按《三原》原則改造”的意見。2022年4月11日,嶽陽縣榮家灣鎮**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關於餘*平自建房重建》會議,許*榮、宋*玉、楊*等8戶居民代表均表示同意重建,並將《關於餘*平等1戶自建住房資格審查批前公示》張貼在該居委會宣傳窗內。當日,第三人填寫《嶽陽縣榮家灣鎮村(居)民建房現場入戶調查表》,由第三人所在村民小組和居委會簽字蓋章後層報縣自然資源局榮家灣自然資源所、榮家灣鎮村(居)民建房聯審聯批辦公室、榮家灣鎮人民政府、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審批。2023年5月4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將餘*平建房的規劃方案張貼在餘*平居住地附近的顏**住房的電表箱下麵進行公示。2022年5月20日,餘*平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遞交了《建房承諾書》。2023年5月26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向第三人餘*平核發了嶽政規建字第430621202300***號《規劃區內村(居)民建房用地批準書》和建字第4306212023XG***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餘*平自建房用地麵積107.20平方米,總建築麵積276.64平方米,規劃建築層數2F∕1D。申請人任**、餘*波認為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對餘*平的自建房審批違法,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本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嶽陽縣榮家灣鎮**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2、編號為QFYY2023-JD00***的《餘*平私宅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3、《關於拆除危房就地重建的報告》;4、《關於餘*平自建房重建》的會議記錄;5、《關於餘*平等1戶自建住房資格審查批前公示》;6、《嶽陽縣榮家灣鎮村(居)民建房現場入戶調查表》;7、餘*平建房的規劃方案張貼圖片;8、縣自然資源局對包括餘*平在內的嶽陽縣2023年度規劃區內第五批次《規劃區內村(居)民建房用地批準書》;9、嶽政規建字第430621202300***號《規劃區內村(居)民建房用地批準書》;10、《建房承諾書》;11、縣自然資源局對餘*平的《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單》;12、建字第4306212023XG***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本府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對第三人餘*平的建房用地審批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是否違反了法定程序,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對第三人餘*平人核發的編號為4306212023XG***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否合法,是否應當撤銷。

  對此,本府從以下七個方麵釋明:其一,第三人餘*平的舊房經湖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鑒定為D級危險房屋,符合《湖南省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第九條拆除重建的規定,申請人拆除原有二層房屋及部分一層房屋在原基礎上重建,不屬於新建自建房,實屬危房拆除改造重建,沒有違反《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第五條“城市、縣城現狀建設用地範圍內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的規定;其二,第三人餘*平自建房位於嶽陽縣中心城區,土地用途為住宅,第三人向其所在社區嶽陽縣榮家灣鎮**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關於拆除危房就地重建的報告》的書麵申請後,**居委會召開《關於餘*平自建房重建》會議,到會代表許*榮、宋*玉、楊*等均表示同意重建,並將《關於餘*平等1戶自建住房資格審查批前公示》張貼在該居委會宣傳窗內。同時,第三人填寫《嶽陽縣榮家灣鎮村(居)民建房現場入戶調查表》後,由第三人所在村民小組和居委會簽字蓋章後層報縣自然資源局榮家灣自然資源所、榮家灣鎮村(居)民建房聯審聯批辦公室、榮家灣鎮人民政府、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審批。2023年5月4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將餘*平建房的規劃方案張貼在餘*平居住地附近依法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沒有收到異議,在尊重曆史、尊重現狀的基礎上,被申請人依據《嶽陽縣城中心城區控製性詳細規劃》及嶽陽縣居民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精神,遂於2023年5月26日向第三人餘*平核發了嶽政規建字第430621202300***號《規劃區內村(居)民建房用地批準書》和建字第4306212023XG***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用地性質、審批內容符合嶽陽縣國土空間規劃、中心城區控製性詳細規劃,可見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餘*平的建房用地審批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流程合法;其三,申請人申稱案涉自建房應依據《嶽陽市城市規劃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管理若幹規定》進行審批的問題,因該規定主要適用範圍是嶽陽市城市規劃區和嶽陽縣部分行政區域的重要地塊及建設規模達到30萬平方米以上或單體公共建築規模達到3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但餘*平建房位置係本縣城老舊居民區,不屬於重要地塊,也不屬於重要建設項目,故被申請人不必完全照搬《嶽陽市城市規劃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管理若幹規定》進行審批;其四,申請人申稱“退用地紅線不小於3.0米(舊區)”的問題,其前置條件是建築物主要朝向,餘*平的自建房主要朝向是南,而南邊是一塊空坪,完全滿足退讓距離;其五,申請人申稱的防火間距問題,餘*平的舊房與申請人任**的房屋現狀房間距為5.2米,任**的房屋建造時間遲於餘*平舊房建造時間,按技術要求,任**建房時需要留足6.0米的間距,從《餘*平建房影像圖》來看,案涉建房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並沒有縮小防火間距,且事實和現狀亦是如此;其六,申請人申稱用地紅線必須退讓城市道路紅線6.0米的問題,因荷**路隻是縣城的一條支路,兩邊的建築早已定位定型,對於縣城舊區改造,在尊重曆史、尊重現狀的前提下,居民自建房的重建適當退讓道路紅線(約1.0米)是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要求的,也符合荷**路兩側居民利益的;7、申請人申稱案涉自建房侵占本應屬集體土地的公共用地、拆少建多的問題,經測量,餘*平舊房正屋和偏屋占地麵積分別為78.26平方米和22.72平方米,共100.98平方米,而案涉自建房占地麵積審批107.20平方米,因舊房雜屋之間有空隙,被申請人在審批涉案用地時將其填滿利用,又因餘*平舊房北邊4米寬,南邊3米寬,案涉用地審批時為了美觀,就把線拉直了,使南北寬度一致,合理利用了集體少量空閑土地,並無不妥之處,故案涉用地比舊房占地多出了6.22平方米。

  綜上,本府認為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對第三人餘*平的建房用地審批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對第三人餘*平人核發的編號為4306212023XG***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合法,故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對第三人餘*平核發的430621202300***號《規劃區內村(居)民建房用地批準書》和建字第4306212023XG***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對第三人餘*平核發的430621202300***號《規劃區內村(居)民建房用地批準書》和建字第4306212023XG***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任**、餘*波和第三人餘*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