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5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10-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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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姚**。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姚**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7月6日作出的結案反饋,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撤銷申請人2023年6月30號舉報嶽陽縣**食品店(左旋肉堿)被申請人2023年7月6日做出的結案反饋並限期重新做出決定。2、請求貴府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申請救濟掛號信費用4.2元。

  申請人姚**稱,申請人2023年6月30日通過12345熱線舉報嶽陽縣**食品店售賣的左旋肉堿涉嫌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等。被申請人在2023年7月6日做出的結案反饋,申請人認為未履行法定職責同時程序違法,被申請人以找不到商家唯由告知申請人於法無據,找不到被舉報人與申請人舉報被舉報人無關係,均不影響被申請人對於被舉報人涉嫌違法違規立案調查,被申請人在其結案反饋中也未標明立案與不立案,是中止調查還是終止調查?也未向PDD官方和法人所在地發函協查,因此未履行法定職責和程序違法同時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且被申請人也未告知申請人救濟途徑侵犯了申請人知情權,因此請求貴府撤銷被申請人結案反饋並限期重新做出決定。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 、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申請人於2023年6月30日投訴平台商家:嶽陽縣**食品店涉嫌銷售“左旋肉堿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一事,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3年6月30日在市長信箱受理上述投訴事件,市長信箱均有短信提示申請人受理情況。我局執法人員同步開始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2023年7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在市長信箱回複告知申請人上述調查結果。2023年4月11 日、4月25日,我局曾分別已將該商家兩次列為經營異常名錄。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答複人舉報投訴回複不服行政複議完全無法律根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姚**於2023年6月20日在“嶽陽縣**食品店”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食品保健”購買了一款“左旋肉堿”產品,訂單號:230620-642551673660***。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問題,於2023年6月30日在市長信箱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於當日在市長信箱受理。2023年7月5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於2023年7月6在市長信箱回複告知申請人調查結果及結案反饋,申請人姚**不服該結案反饋,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4月11日、4月25日,被申請人已將涉案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市長信箱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平台投訴回函;2.現場調查筆錄;3.經營異常公示截圖。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姚**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涉嫌"銷售左旋肉堿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姚**作出的投訴舉報結案反饋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姚**投訴舉報作出的投訴舉報結案反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姚**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