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59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10-18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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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一、依據事實調查“全國12315”平台編號:1430621002023051812350***舉報受理單舉報事項,並依法依規對該舉報事項進行處理並出具立案告知書。二、對被申請人處理該事件的相關負責人如查證該舉報事項處理確 實存在不妥或存在包庇行為專業知識不足的進行返崗培訓並向本人作出書麵致歉。

  申請人李**認為,申請人於2023年5月2日在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西路縣**局對麵**酒業花費1200元購買了一瓶XO洋酒,後續發現洋酒為無中文食品,後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單位進行舉報,舉報內容如下:“2023年5月2日下午,我在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西路縣**局對麵**酒業容城店購買了一瓶 XO 洋酒,價值1200元,我發現酒包裝上沒有中文認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條例92條、97條和 67條,要求處罰商家,並要求給予紙質的書麵回複”於2023年6月6日在“全國12315平台”收到回複內容: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我局工作人員已對被舉報商家進行現場檢查,並聯係舉報人進一步核實證據。後續是否立案待調查核實後再確定,舉報人可與我局工作人員聯係了解舉報事項辦理進度。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平台回複內容存在嚴重包庇,不作為。涉案商品屬於無中文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屬於上位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依法進行處罰,被申請人完全無視申請人的合法訴求,不符合國情、不符合執法流程、不符合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懇請行政複議受理單位仔細研究相應法律法規,對被申請單位作出的不法決定予以撤銷,及時督促被申請單位學習專業知識,對於專業知識不夠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免職或返崗培訓,隻有知執法、懂執法才能適用於市場監管工作,才能真正維護关键词2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5月18日,我局接嶽陽市12345 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督辦單「2023」183061 號,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單“關於嶽陽縣**酒業商行銷售商品無中文標識問題”後,於5月19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西路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現場未發現投訴相關產品,但根據經營者描述案涉產品是由他人贈予,且產品價值1200元,其以原價賣給被答複人,未明顯獲利。我局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說明》第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基於本案違法情節與經營者認錯態度,對經營者罰款1200元,屬於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並無不當。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2023年5月22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立案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根據調查結果與違法事實,於7月17日已經對該商家進行了相應行政處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於2023年5月2日下午,在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西路縣**局對麵**酒業容城店購買了一瓶 XO洋酒,價值1200元,申請人發現酒包裝上沒有中文認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條例92條、97條和 67條,於2023年5月18日在“全國12315平台”進行投訴,於2023年6月6日收到被申請人的回複:“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我局工作人員已對被舉報商家進行現場檢查,並聯係舉報人進一步核實證據。後續是否立案待調查核實後再確定,舉報人可與我局工作人員聯係了解舉報事項辦理進度”。申請人李**認為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於2023年5月24日對案涉商家進行立案調查,於2023年7月17日對案涉商家嶽陽縣**酒業商行作出了嶽縣市監罰字〔2023〕231號行政處罰決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回複截圖;2.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立案審批表;2.嶽縣市監罰字〔2023〕23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在12315平台回複告知:“不予立案,接舉報,我局工作人員已對被舉報商家進行現場檢查,並聯係舉報人進一步核實證據。後續是否立案待調查核實後再確定,舉報人可與我局工作人員聯係了解舉報事項辦理進度”,但實質上已對案涉商家進行立案查處,係告知情況錯誤,沒有履行好其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1、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進行正確告知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60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作出書麵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