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魯**。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魯**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8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2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 確認被申請人逾期未答複申請人提出的履職申請違法,並責令其對申請人提出的履職申請限期答複。2、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因行政複議產生的財產損害(暫計15元。含:郵寄、材料打印費用15元。費用組成:郵寄費12元、行政複議材料載體:紙張、光盤、打印成本共計3元。實際以複議機關做出複議決定前夕,申請人因複議總共產生的實際合理費用為準)。主張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申請人魯**認為,申請人於2023年5月4日通過郵政國內掛號信函(XA26240284***)向被申請人提交關於對嶽陽縣**食品店(下稱:被投訴舉報人)涉嫌多項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郵政綜合查詢係統顯示被申請人於2023年5月8日簽收。2023年5月10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通過07307621***電話告知前期核查階段無法通過住所與被投訴人取得聯係,表示繼續跟進。但被申請人至今未就申請人提出的履職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不服,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保護申請人財產權、知情權的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分別處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人提出的履職申請兩個月內向申請人作出答複。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起履職申請的目的旨在於請求其履行保護自身財產權、知情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九項之規定,申請人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的規定,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3年5月8日簽收申請人提出的履職申請,申請人可以在2023年9月8日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地方行政複議規章,請求複議機關查明事實,依法處理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5月8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郵寄掛號信投訴舉報關於嶽陽縣**食品店涉嫌多項違法行為後,於5月10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2023年5月8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5月11日我局也曾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5月10日致電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魯**於2023年5月4日通過郵政國內掛號信函(XA26240284***)向被申請人提交關於對嶽陽縣**食品店涉嫌多項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郵政綜合查詢係統顯示被申請人於2023年5月8日簽收。被申請人於5月10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嶽陽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嶽陽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2023年5月10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通過07307621***電話告知上述情況,2023年5月11日被申請人將被投訴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申請人魯**認為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於2023年8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2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及附件;2.郵件投遞記錄。被申請人提供的:1.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截圖;2.現場調查筆錄。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魯**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涉嫌多項違法行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雖通過電話告知了申請人無法核查的相關情況,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告知了申請人向其他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的事實,沒有盡到其法定職責。
另申請人提出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因行政複議產生的財產損害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行政賠償範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的;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本案中申請人提出賠償的費用為申請人申請救濟時的花費,並非被申請人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造成的財產損失,不符合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本府不予認可。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1、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未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職責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進行告知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60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作出書麵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魯**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