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賈**。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賈**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於2023年8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29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一、請求責令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告知。二、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該舉報進行處理,或作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明確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賈**稱,申請人因生活需要在抖音小店“*****土特產店”的店鋪購買了二兩“黑鬆露”,共花費了303元,在收到貨後本人確認食品安全的時候發現,該產品沒有任何的生產日期,和生產廠家等任何信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以及保質期等。於是申請人便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2023年8月11日告知: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人8月4日反映的抖音平台商家嶽陽縣**食品店網售食品標識不規範問題,我局於8月10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經查,該商家的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通過現場核查發現,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係不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核實及協調工作。現我局擬將該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舉報人也可以自行向抖音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我局工作人員撥打舉報人電話擬告知其以上調查核實情況及維權途徑,其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不能以找不到人不予立案進行案件終止:1.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該公司雖不在本縣,但是該公司的法人以及聯係方式都可以聯係到該公司,該公司登記機關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所管轄也屬於是該局,並且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說商家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被申請人程序違法。2.該程序應出具協助調查函,被申請人並不能以公司不在本縣而不管而移交,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確需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要求平台經營者處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予以協助,獲取被舉報人真實的聯係方式、經營場所,而不是簡單的不予立案予結束此投訴舉報件;3.出具協助調查函,是能夠獲取被舉報人真實的聯係方式和真實的經營場所的,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待調取真實聯係方式、經營場所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四)恢複案件調查;4.依據《市場監督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條,《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在被申請人之回複中並未見是否錄音錄像,並邀請有關人員作證。4.未全麵履行職責,應全麵、客觀調查,依法讓平台經營者擔負義務、承擔責任:出具協助調查函後,應依法依規讓平台經營者提供相應責任。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5.應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和信息公開公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十五條明確了被申請人的監督管理職責和範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了企業變更登記應履行的法律和程序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明確了擅自改變信息的違法責任和處罰方式。同時,被舉報人店鋪在經營狀態,但是並未在異地經營場所進行登記辦證,說明被舉報人是無證經營,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被申請人應對被舉報人進行停止經營活動、查封扣押、進行行政處罰、拉入信用黑名單,並進行公示;同時,該注冊登記經營場所長期未經營,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6.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應將被舉報人企業進行異常名錄登記、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試行)》進行信息公開。7.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案件查辦工作的意見》中,為了維護老百姓、廣大消費者群體的合法權益,響應我國“十四五”規劃建立綠色消費國家,對食品要求‘四個最嚴’,對市場監管要求提出了全麵客觀等監管要求。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應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 ……之要求,依據法律法規出具協助調查函獲取被舉報人真實的聯係方式、經營場所進行調查,對異地無證經營、擅自改變登記內容,依法進行停止經營活動、查封扣押、進行行政處罰、拉入信用黑名單、並依法進行公示,對舉報提供的證據線索進行取證調查,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罰。而不是簡單的根據被舉報人登記時所留的聯係方式、經營位置找不到人進行結案處理。因被申請人的該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花費合格正品商品的錢購買到了涉嫌不合格的商品,且因為網絡購物,申請人的訂單已過了7天無理由退貨日期,平台已把金錢打到了被舉報人賬上,因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不能合法的退貨退款,合法的財產權益受到了損害。
申請人具有此行政複議的資格、利害關係之法律依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2、申請人花費金錢在被舉報人處購買到涉嫌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商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民事權利財產權利之相關規定,符合法律定義之‘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4年3月14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李某等人是否具有複議申請人資格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故申請人依法舉報,具有行政複議資格。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四)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故申請人向貴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貴機關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之“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7號羅鎔榮訴吉安市物價局物價行政處理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6年12月28日發布);1.行政機關對與舉報人有利害關係的舉報僅作出告知性答複,未按法律規定對舉報進行處理,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規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因而具有可訴性,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2.舉報人就其自身合法權益受侵害向行政機關進行舉報的,與行政機關的舉報處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故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於12315 上之回複告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申請人於行政機關的舉報處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此上法律詮釋了申請人合法權益之範圍、申請人具有該行政複議的資格、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舉報處理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之規定。故請貴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依法受理申請人此行政複議。因申請人向貴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申請人現提出複議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了損害。被申請人關於投訴舉報一案未依法辦案,行政不作為導致申請人花費金錢購買到不合格的商品,不能退貨退款,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請求複議機關本著合法、公平、公正原則處理申請人的複議請求,請貴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三)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二)責令被申請人在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8月8日,我局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關於嶽陽縣**食品店涉嫌多項違法行為後,於8月9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2023年8月9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8月11日我局也曾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8月11日致電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賈**於2023年7月27日在“嶽陽縣**食品店”在抖音平台經營的店鋪“*****特產店”購買了一款“黑鬆露”產品,訂單號:6920431809430820***。申請人認為該產品涉嫌多項違法行為,於2023年8月4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於當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受理。2023年8月1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於2023年8月11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回複告知申請人調查結果及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賈**不服該不予立案決定,於2023年8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29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8月11日,被申請人已將涉案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調查筆錄;2.經營異常公示截圖。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賈**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涉嫌多項違法行為,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賈**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賈**投訴舉報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