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71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12-0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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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邱*。

  被申請人:嶽陽縣衛生健康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興榮路53號。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長。

  委托代理人:付*,嶽陽縣衛生健康局工作人員, 一般代理。

  申請人邱*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衛生健康局(以下簡稱縣衛健局)於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回複,於2023年8月3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3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依法決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申請人邱*稱,2023年8月13日,申請人在網上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城”小區曆次的二次供水水質檢測報告。被申請人於2023年8月17日回複稱“應由供水單位公示,不是由我局督促公示。”但是,《嶽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明確規定,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並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 號)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同時第五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另外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 ”

  綜上所述,小區二次供水單位向被申請人報送的水質檢測資料屬於政府信息,且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被申請人也是適格的信息公開主體,故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被申請人縣衛健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答複適用依據正確。根據《嶽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水質監管製度,並履行下列職責:(三)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不具備水質檢測資質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項目應包含《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水質指標的必測項目。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並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之規定,二次供水單位應向用戶公布常規檢測報告結果,並向嶽陽縣衛生健康局報送檢測資料,而非由嶽陽縣衛生健康向用戶公布其檢測結果。

  二、答複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嶽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與衛生監督工作。根據《湖南省城鄉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方案(2023年版)》文件要求,“每個縣及縣級市城區設6個監測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季度將轄區內城市管網末梢水水質狀況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和本單位的政府網站或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進行公開”。2023年嶽陽縣衛生健康局已在嶽陽縣政府門戶網將全縣6個監測點的一、二季度的末梢水水質狀況進行了公開。自2023年7月27日****城業主反映其小區水質問題以來,嶽陽縣衛生健康局相關工作人員按照生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質進行了隨機抽檢,並依據《嶽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將隨機抽檢結果向嶽陽縣住房城鄉建設局、二次供水單位(嶽陽縣洞庭供水公司)進行了通報;向二次供水單位(嶽陽縣洞庭供水公司)下達了衛生監督文書,要求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並加強對該小區進水口和用戶末梢水水質檢測;先後三次向該小區物業公司告知****城二次供水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並要求物業公司盡快與開發商、縣洞庭供水公司協商,明確經營主體,向嶽陽縣衛生健康局提交相關辦證資料,依法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同時,嶽陽縣衛生健康局將進一步加大該小區水質監督監測頻率,並定期向嶽陽縣住房城鄉建設局通報其結果。

  綜上,答複人作出的答複適用依據正確。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答複人作出的《依申請公開信息回複》。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13日,申請人邱*在網上向被申請人縣衛健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城”小區曆次的二次供水水質檢測報告。被申請人於2023年8月17日回複稱“應由供水單位公示,不是由我局督促公示”。申請人邱*不服該信息公開申請回複,於2023年8月3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30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信息公開申請回複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筆錄2份;2.衛生監督意見書3份。

  本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嶽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明確規定:“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並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本案中,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為被申請人縣衛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獲取的相關信息。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縣衛健局具有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處理答複的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衛生健康局對申請人邱*作出的《依申請公開信息回複》認定事實不清。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一、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衛生健康局於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回複。

  二、責令被申請人在60日內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答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邱*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