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75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11-09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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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酒*。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酒*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8月29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結案反饋,於2023年9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9月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反饋違規,2、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結果反饋並責令其重作。

  申請人酒*稱,申請人在抖音店鋪購買了鑰匙,收到貨發現是三無產品,沒有合格證一類的證明,違反了產品質量法,於2023年8月11日向被申請人在12315app平台提交了一份投訴舉報,但得到的回複為:“接投訴人8月11日反映的抖音平台商家嶽陽縣**服裝店網售三無產品問題,我局於8月22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經查,該商家的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通過現場核查發現,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係不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核實及協調工作。現我局擬將該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投訴人也可以自行向抖音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以上調查核實情況及維權途徑已告知投訴人”。申請人認為該回複並不能因為查無下落而免除對其查處的法定職責。況且,第三人在抖音正常經營完全可以通過平台和電話與其取得有效聯係,被申請人應該積極做到以下幾點:1、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製止相關違法行為。包括要求第三方協助等,避免聲稱無法聯係當事人,而被舉報的違法經營行為仍持續進行;2、對舉報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對於違法行為明顯的舉報在當事人無法聯係但可以通過網頁保存,走訪第三人等手段查清案情的,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辦理“零口供”案件。被申請人對本案不進行任何調查取證,一句查無下落就進行結案的行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未全麵審查案情,也未對違法行為進行認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被申請人作為平台內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向第三方電商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發協查函,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提供被舉報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有效聯係人、聯係方式、具體辦公地址等信息,督促第三方配合調查。被申請人並沒有向第三方電商平台抖音網站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發協查函,對於異常經營的違法行為應及時移交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建議關店,但是被申請人也未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在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即以查無下落為由給與回複,屬於程序違法。為此,特行政複議至貴府,請求責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2023年8月11日,我局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關於嶽陽縣**服裝店涉嫌多項違法行為後,於8月22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2023年8月22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8月22日我局也曾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8月22日致電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酒*於2023年7月25日在“嶽陽縣**服裝店”在抖音平台經營的店鋪購買了一款“鑰匙扣”產品,訂單號:6920367980380755***。申請人認為該商家存在涉嫌網售三無產品問題,於2023年8月11日在12315平台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於2023年8月11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8月22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於2023年8月29在12315平台回複告知申請人調查結果及結案反饋,申請人酒*不服該回複,於2023年9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9月7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8月22日,被申請人已將涉案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調查筆錄;3.經營異常公示截圖。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酒*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涉涉嫌網售三無產品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服裝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結案反饋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酒*作出的投訴舉報結案反饋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酒*投訴舉報作出的投訴舉報結案反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酒*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