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聶**。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
法定代表人:付鸞聲,局長
申請人聶**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於2023年8月8日作出的《關於嶽縣土拍2012-31號土地出讓合同信息公開的情況說明》(以下簡稱“《說明》”),於2023年9月1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要求縣自然資源局對嶽縣土拍2012-31號土地出讓合同及附件信息進行公開。
申請人聶**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涉及第三方利益並經征求第三方意見不予公開回複為由,對上述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根據土地出讓相關法規,土地出讓均采取公開出讓,出讓公告及成交信息均需對社會公示,現無法通過公開渠道獲取。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答複稱,答複人作出的《關於嶽縣土拍2012-31號土地出讓合同信息公開的情況說明》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答複人於2023年7月7日收到了被答複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因被答複人申請獲取信息中的出讓合同文本中涉及本案第三方嶽陽**置業有限公司商業信息。因此我局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第三方即嶽陽**置業有限公司書麵征求意見,該公司明確回複要求不予以公開。因此答複人應第三方要求未將該合同的文本予以公開。但被答複人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中的洞庭**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信息中的部分不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的信息我局予以公開。2023年7月30日,答複人按照被答複人的要求,已經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向被答複人提供了其申請的政府信息(包含且不限於出讓公告、成交確認書、動工時間、交地時間、竣工時間、土地出讓的總麵積、土地使用年限、規劃設計要求、土地出讓總價款等),上述信息,我局已經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開,並也告知了被答複人相關信息的查詢地址。且上述信息所涵蓋的內容屬於出讓合同文本中的主要信息要素,隻有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的信息(如第三方銀行賬號等)並未予以公開。
綜上,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於法有據,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答複人《關於嶽縣土拍2012-31號土地出讓合同信息公開的情況說明》。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聶**於2023年7月30日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提出嶽縣土拍2012-31#土地出讓合同及附件信息公開的申請。縣自然資源局於2023年8月8日針對申請回複:“您好,關於嶽縣土拍 2012-31號土地出讓合同信息公開的情況說明如下:上述信息屬於您所要求獲得土地出讓合同中的主要信息,我局於2023年7月30日對您的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已經就土地出讓合同中的主要要素信息內容對您予以公開,且也告知了相關土地出讓信息的網上查詢地址,因此我局已履行了信息公開職責。因土地出讓合同文本中涉及第三方權益,因此我局嚴格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第三方書麵征求了意見,第三方明確不予公開,我局對您公開與土地出讓相關部分信息的行為合理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之規定,如不服本答複書,可以自收到本答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複議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收到本答複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特此回複。”申請人聶**不服該回複,於2023年9月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於2023年7月13日向嶽陽**置業有限公司作出了《關於出讓合同信息公開征求意見的函》,嶽陽**置業有限公司於2023年7月19日作出了《關於不同意公開土地出讓合同信息的答複意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關於嶽縣土拍2012-31號土地出讓合同信息公開》的申請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1.《關於出讓合同信息公開征求意見的函》;2.《關於不同意公開土地出讓合同信息的答複意見》;3.《嶽陽縣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4.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公告;5.嶽縣土拍2013-26#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6.嶽縣土網掛(2017)28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7.嶽縣土網掛(2019)30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8.嶽縣土網掛(2014)12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本案中,聶**向被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包含部分第三方商業秘密的信息,被申請人經征求意見後,第三方嶽陽**置業有限公司不同意公開該部分信息,且該部分信息不公開並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不予公開的條件。另被申請人已經就土地出讓合同中的主要要素信息內容對申請人予以公開,且也告知了相關土地出讓信息的網上查詢地址,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已盡到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聶**作出的《關於嶽縣土拍2012-31號土地出讓合同信息公開的情況說明》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聶**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於嶽縣土拍2012-31號土地出讓合同信息公開的情況說明》。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聶**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