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10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0月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限期內處理申請人投訴案件違法。
申請人李**稱,因維權救濟需要,申請人以掛號信方式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烤麵筋(燒烤味)”不符合規定。後申請人於2023年8月6日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部分告知書,但是被申請人一直未向申請人作出書麵告知投訴處理結果,遂複議。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舉報投訴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烤麵筋(燒烤味)”不符合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投訴信材料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舉報和投訴作出區分對待處理,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作出告知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告知。如被申請人已經受理申請人的投訴案件隻是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第(五)項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在法定限期內作出終止調解書告知投訴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投訴案件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也未在限期內處理申請人投訴案件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申請人在舉報投訴信中注明手機收不到短信通知。以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回複《舉報投訴回複函》沒有回複關於投訴人請求賠償的事項。故被申請人違反了《行政複議法》二十八條3.違反法定程序的;
綜上所述: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受理。據此,受理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並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寄給申請人,請求法製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收到投訴舉報人李**投訴舉報信,稱我縣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烤麵筋(燒烤味)”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
我局於2023年8月1日對案涉企業被投訴情況進行調查,經查:該公司生產的“烤麵筋(燒烤味)”屬於標簽瑕疵問題,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違法,不影響食品安全。我局認為案涉企業其行為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但其違法情節輕微,並未造成消費者混淆或其他食品安全問題等危害後果,故我局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涉案企業限期改正,目的也是為了維護營商環境。
被答複人認為我局未對其舉報內容進行書麵回複,不符合事實。被答複人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我局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我局在收到該材料後,就其投訴舉報的內容已經作出調查,並就其投訴舉報的事項同時進行了書麵回複,並未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的“分別處理”,隻是答複人為了行政“高效便民”原則一並回複。故答複人已經就被答複人全部投訴舉報事項進行了處理與回複。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於2023年6月27日在超市購買了一款由被投訴商家生產的“烤麵筋(燒烤味)”產品。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涉嫌“銷售產品標簽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問題,於2023年7月24日通過寄送投訴舉報信的方式進行投訴。申請人在信中反映其購買了被投訴舉報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烤麵筋(燒烤味)”,涉案產品名稱“烤麵筋(燒烤味)”強調烤的工藝造成,但產品真實屬性為豆製品,非烤類,屬於虛假信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要求依法處理並給予舉報人獎勵。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函後開展了調查工作,經查:該公司生產的“烤麵筋(燒烤味)”屬於標簽瑕疵問題,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違法,不影響食品安全。其認為涉案企業其行為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但其違法情節輕微,並未造成消費者混淆或其他食品安全問題等危害後果,故被申請人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涉案企業限期改正。2023年8月1日,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對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了嶽縣市監責字〔2023〕16109號責令改正通知書,2021年8月2日,被申請人作出《舉報投訴回複》(以下簡稱“回複”),該《回複》一並告知了申請人該局對其投訴舉報已經受理,決定不予處罰等事項,並通過郵寄方式寄送給了申請人,申請人李**不服該《回複》,於2023年10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0月7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函;2.商品照片及訂單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回複函》及快遞單;2.現場調查筆錄;3.嶽縣市監責字〔2023〕16109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已於2021年8月2日作出《回複》,該《回複》一並告知了申請人該局對其投訴舉報已經受理、決定不予處罰、責令改正決定等事項,並通過郵寄方式寄送給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已盡到其法定職責。
至於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投訴信材料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舉報和投訴作出區分對待處理”的說法,本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第三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投訴。投訴人與行政機關對其投訴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第三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屬於舉報。舉報人與行政機關對其舉報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應當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要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本案中,本府隻能受理申請人《舉報投訴信》中投訴部分的行政複議申請,被申請人作出的《回複》已明確告知了申請人該局對其投訴已經受理、決定不予處罰、責令改正決定等事項,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本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李**的行政複議申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本府決定:
駁回申請人李**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