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89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1-2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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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陳**。

  委托代理人:錢**,湖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申請人:嶽陽縣張穀英人民政府,住所地,嶽陽縣張穀英集鎮。

  法定代表人:李三軍,鎮長

  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中路40號。

  法定代表人:袁幹保,局長

  申請人陳**不服原嶽陽縣*村鄉人民政府於1998年1月15日作出的湘〈*民字第980***號〉結婚登記,於2023年10月1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0月2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湘〈*民字第980***號〉結婚登記。

  申請人陳**稱,1998年期間申請人在深圳工作,因當時年輕無知,出於急需辦理購房資格的原因,於當年的1月15日,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嶽陽縣*村鄉民政所與一名為“朱**”身份證號為43062171082****的男子登記結婚,但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男方“朱**”並未到登記現場,也未提供戶口登記簿,*村鄉民政所未予審核“朱**”身份即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證號為〈湘*民字第980***號〉。辦完登記後,“朱**”也下落不明,申請人更從未與“朱**”見過麵,多年來申請人一直過著有名無實的婚姻生活,為步入人生正軌,後申請人欲向法院起訴解除婚姻關係,根據公安機關人口查詢卻查發現“朱**”的身份信息完全虛假,所謂“朱**”的這個人自始就不存在,以致法院對申請人離婚請求無法受理,更無法解除。2022年3月,申請人又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撤銷湘*民980***號結婚證,汨羅市人民法院以該案超過訴訟期限為由駁回起訴。現申請人的婚姻是離也離不了,結也結不成。申請人也是多次向當地婦聯組織、民政部門主張權利尋求幫助均無果。時至今長達二十年,申請人從青年到中年,人生最寶貴的青春年華無不被這段畸形的婚姻關係所折磨和煎熬。《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版)第九條:“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並提供(一)戶口證明、(二)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第二十一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本案中,原*村鄉人民政府作為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申請人結婚登記時,既未要求“朱**”親自到婚姻登記現場來辦理,也未依《條例》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完備的身份證明材料,以致未能及時發現“朱**”的虛假身份。申請人認為,造成申請人婚姻登記錯誤的後果,固然有申請人結婚草率的因素,但婚姻登記機關嚴重違反《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導致婚姻登記錯誤是明顯存在重大過錯。婚姻自主權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製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國公民人權的基本組成部分,國家設立婚姻登記製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對基礎信息錯誤所作的信息,理應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婚姻登記不是一般的行政行為,是對公民權利狀態的一種確認,這種確認行為一經作出,將影響公民生活的方方麵麵,甚至一生。本案中的申請人即如此,如果僅以超過訴訟期限就喪失救濟途徑,無疑將導致公民的婚姻權受到損害,也明顯有違立法原則和目的。也正是基於此,(2018)最高法行申9030號裁判觀點明確:“一般情況下,隻要行政機關存在依職權應履行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即持續負擔作為義務,該作為義務不因行政機關怠於履行而消滅。特別是在相對人已向行政機關提出履職申請時,行政機關更應及時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機關對其依職權應履行的法定職責,亦不因行政相對人的履行申請而轉變為依申請應履行的法定職責,即此種情形並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錯誤婚姻登記由原*村鄉人民政府作出現*村鄉人民政府已撤鄉並鎮於被申請人張穀英人民政府,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現是婚姻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兩被申請人是本案的適格主體。申請人於2023年8月1日向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提出依法履職申請,但至今嶽陽縣民政局既未向申請人作出任何回複,也未作出相關履職行為。為此,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申請人現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特向貴府提出以上複議請求,懇請支持!

  被申請人嶽陽縣張穀英鎮人民政府答複稱:一、關於陳**與朱**在嶽陽縣*村鄉民政所進行結婚登記事宜。陳**主張:“陳**與朱**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朱**未到現場、未提供戶口登記簿,朱**的身份信息虛假,*村鄉民政所未予審核朱**身份即辦理了結婚登記。”該主張僅為陳**單方陳述,並無任何依據佐證該說法。原嶽陽縣*村鄉民政所在對陳**與朱**辦理結婚登記時,保存有陳**和朱**的身份材料,結婚登記文書上有陳**和朱**的簽名。

  二、陳**就與朱**辦理結婚登記事宜,已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解決。陳**於2022年3月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湘*民980***號結婚登記證書,汨羅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681行初138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陳**的起訴。

  三、陳**申請行政複議超過法定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的規定,陳**於2023年10月17日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複議案件受理條件。

  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答複稱:我縣2003年10月01日之前的婚姻登記在各地鄉鎮民政所辦理,2003年10月01日之後統一在我婚姻登記中心辦理婚姻登記,經查2003年10月01日之前*村鄉民政所移交到我婚姻登記中心的檔案,未查到當事人陳**的婚姻登記記錄,因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沒有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1998年1月15日,申請人陳**與身份證號碼為43062171082****的朱**在嶽陽縣*村鄉民政所辦理結婚登記,嶽陽縣*村鄉民政所於1998年1月15日頒發證號為湘〈*民字第980***號〉結婚證給申請人陳**。2022年3月,申請人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撤銷湘〈*民字第980***號〉結婚證,汨羅市人民法院以該案超過訴訟期限為由駁回起訴。2023年8月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政策法規股、嶽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分別寄送了《依法履職申請書》。2023年10月17日,申請人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0月20日決定受理,因案情複雜,本府於2023年12月15日製發嶽縣政複延字[2023]第89號延期審理通知書,決定延期30日審理。

  另查明,1、經湖南省戶籍人口信息係統查詢,無朱**(男,身份證號碼:43062171082****)的戶籍信息;2、經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閱200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0月30日的婚姻登記檔案,查到當事人登記記錄如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閱我婚姻登記機關從未發現當事人有結婚或者離婚記錄”;3、原嶽陽縣*村鄉人民政府因已撤鄉並鎮已並入嶽陽縣張穀英鎮人民政府;4、2003年10月1日後,嶽陽縣辦理婚姻登記職能已收歸於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申請人身份證明及戶口本;2、湘〈*民字第980***號〉結婚證;3、(2022)湘0681行初138號行政裁定書;4、快遞單(兩份);被申請人提供的:1、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本府調查所得的:1、嶽陽縣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的證明;2、原*村鄉民政所工作人員餘**的調查筆錄;3、原*村鄉民政所工作人員萬**的微信聊天截圖。

  本府認為,案涉婚姻登記行為發生在1998年1月15日,應當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第九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明、(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第十一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的規定進行辦理,即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同時提交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法定證件、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本案中,被申請人嶽陽縣張穀英鎮人民政府、嶽陽縣民政局沒有提供任何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且經湖南省戶籍人口信息係統查詢,無朱**(男,身份證號碼:43062171082****)的戶籍信息。故原婚姻登記機關即原嶽陽縣*村鄉人民政府沒有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職責,其作出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客觀上存在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另經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詢,未發現當事人有結婚或者離婚記錄,故本府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刪除申請人與“朱**”的結婚登記記錄。

  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撤銷原嶽陽縣*村鄉人民政府於1998年1月15日對申請人陳**作出的湘〈*民字第980***號〉結婚登記。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