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10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1-2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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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歐陽**。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賀坪路。

  法定代表人:李宇  大隊長

  申請人歐陽**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縣交警大隊)於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306211907217510)(以下簡稱:“《決定書》”),於2023年12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

  申請人歐陽**稱,一、當時駕駛車輛過路口看到信號指示燈為黃色,交警發給車主微信通知圖片顯示也是黃色。二、當事人前往交通路口拍攝紅燈指示。照片可做對比。三、2023年10月20日本人到嶽陽縣交警辦事中心谘詢,工作人員很熱心對該行為進行了查看對比,稱是陽光照射原因,致使紅燈亮度變成了黃燈。本人不予認可。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2023年9月22日11時53分,被答複人在國道G2401563公裏900米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處以200元罰款,記6分。對於上述被答複人的違法事實,答複人有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以證明被答複人在前述地點經過時闖紅燈駛過。被答複人辯稱看到的交通信號燈為黃色,經我隊查詢監控記錄,顯示在被答複人發生案涉違法行為時,左拐燈顯示為綠燈,直行燈顯示為紅燈且恰好是最上位紅燈顯示區域亮燈。被答複人作為年齡成熟的駕駛人應當清楚左拐燈為綠燈時,直行燈一定是亮紅燈;其次,其違法行為發生時直行燈亮燈區也是最上方的紅燈顯示區,並非在黃燈區亮黃燈,故被答複人闖紅燈違法事實清晰,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二、答複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程序正當。答複人對被答複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並依法告知了其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答複人於2023年12月11日,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答複人已依法送達。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歐陽**於2023年9月22日駕駛號牌為湘F***99車輛行駛在國道G2401563公裏900米,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到“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縣交警大隊認為歐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應處以200元罰款,記6分。於2023年12月11日適用簡易程序對歐陽**作出的《決定書》,決定對歐陽**處以罰款兩百元的處罰。2022年12月14日,歐陽**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申請人歐陽**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到“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時,該交通信號燈顯示狀況為左拐燈顯示為綠燈,直行燈顯示為紅燈且是最上位紅燈顯示區域亮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決定書》;2、申請人在嶽陽縣國道G2401563公裏900米處拍攝的現場照片;3、縣交警大隊設置在嶽陽縣國道G2401563公裏900米處交通監控設備於2023年9月22日11時53分拍攝的申請人駕駛湘F***99號汽車在該路段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的全景特征圖片2張;3、申請人歐陽**的違法記錄單。

  本府認為:一、被申請人作出《決定書》,主體適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為縣級以上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主體適格。

  二、被申請人作出《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製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記錄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本案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抓拍的該小型轎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四張圖片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且圖片上疊加有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規定的交通違法的日期、時間、地點、設備編號、防偽碼等信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GA/832)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收集的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截圖等證據足以證實申請人駕駛小型轎車於2023年9月22日11時53分許在涉案路口遇直行信號燈為紅燈時,直行通過涉案路口,其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百條:“.....5. 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12)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揮行駛的;處罰基準:處二百元罰款”。對申請人處罰款200元,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

  申請人所持複議理由與本機關查明事實不符。被申請人提供的截圖顯示,2023年9月22日11時53分,小型轎車行駛至涉案路口直行時,交通信號燈顯示為左拐燈為綠燈,直行燈顯示為紅燈且是最上位紅燈顯示區域亮燈,並非申請人所述為黃燈。本機關認為,申請人作為一名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規則,其闖紅燈的行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因此,對申請人所持複議理由,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被申請人作出《決定書》,程序合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本案中,申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應當被處以罰款,根據前述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決定書》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對申請人歐陽**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歐陽**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306211907217510)。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歐陽**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