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霍**。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霍**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12月7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上對其投訴作出的結案反饋,於2023年12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單位對(嶽陽縣**路**超市)作出的結案反饋;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做出行政行為並告知申請人;3、暫扣案件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申請人霍**稱,本人2023年11月26日在**超市(**路店)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東路**小學西側約190米花費4元購買了一包**味辣條吃的時候查看外包裝生產日期是2023/6/3保質期5個月這都過期了隨後通過12315平台投訴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當時市場監督管理讓商家給我打電話已經承認他售賣過期的事實,市場監督管理局說不能對他作出任何處罰,說什麽責令整改,本人特地查詢相關法律,並沒有任何法律明文規定過期食品可以責令整改,屬於典型的包庇商家行為。
申請人認為:1、本人已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符合立案標準,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沒有詳細調查中急於結案反饋,敷衍了事,被申請人辦案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商家拒絕協商應當出示書麵拒絕協商意見書而不是口有所說,就算商家拒絕調解也不能讓售賣過期一行為不了了之,這是典型的懶政行為。
2、申請人在結案反饋中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被申請人並未告知。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完全履職,認為被申請人玩忽職守,急於結案、未履行職責,未告知申請人應有的權利。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3年11月26日,投訴人霍**向我局投訴,稱其在嶽陽縣**路**超市購買到案涉已過保質期的網紅**味辣條,投訴人認為該商家銷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請求我局立案調查。我局於12月1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至案涉企業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東路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案涉企業法人提供了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基礎資料。我局工作人員在現場未發現投訴人購買的該批次過期產品。為依法處理投訴人投訴事項,我局工作人員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組織投訴人與案涉商家進行調解,由於雙方在賠償金額上異議過大,未能形成一致調解意見,我局遂終止調解程序,建議投訴人通過訴訟途徑向案涉商家主張民事賠償。我局於2023年11月30日已向投訴人告知受理其投訴,執法人員已於12月1日進行現場核查投訴人反映的違法行為並多次組織雙方進行協商調解,最終由於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於12月7日完成辦結反饋。因此我局已經依法履行了職權,執法人員亦依法盡到執法職責,投訴人不應因為執法機關未替其向案涉商家索賠賠償款而認定我局及執法人員未盡其責。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對答複人對其舉報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霍**於2023年11月26日在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東路**小學西側約190米的**超市(**路店)花費4元購買了一包**味辣條,外包裝袋上標注的生產日期是2023年6月3日,保質期5個月。申請人認為該商家銷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2023年11月26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於2023年11月30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受理。2023年12月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企業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案涉企業法人提供了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基礎資料。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在現場未發現投訴人購買的該批次過期產品。為依法處理投訴人投訴事項,被申請人工作人員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組織投訴人與案涉商家進行調解,由於雙方在賠償金額上異議過大,未能形成一致調解意見,被申請人遂終止調解程序,建議投訴人通過訴訟途徑向案涉商家主張民事賠償。並於2023年12月7日通過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對申請人告知了調查情況及結案反饋,申請人霍**不服該結案反饋,於2023年12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投訴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平台投訴單;2.現場調查筆錄及照片;3.與申請人的通話記錄。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據此,被申請人係依法受理本案投訴舉報事項,並依法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能部門。《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6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收到申請人的投訴並於11月30日受理並通過平台告知申請人。同年12月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檢查,12月4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組織投訴人與案涉商家進行調解,由於雙方在賠償金額上異議過大,未能形成一致調解意見,被申請人遂終止調解程序,建議投訴人通過訴訟途徑向案涉商家主張民事賠償。並於2023年12月7日通過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對申請人告知了調查情況及結案反饋,被申請人上述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了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縣市場局作出的結案反饋,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12月7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上對申請人投訴作出的結案反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霍**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法院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