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103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2-2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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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王*。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王*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非法泄露其個人信息,於2023年12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2月25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泄露本人個人信息給被投訴人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王*稱,本人於2023年10月19日,在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鎮**路東**世的嶽陽縣**生活超市,花費19.8元購買的**荷葉茶。商品包裝宣傳稱原料源自藥食同源材料,後發現其中的主要配料茉莉並不屬於國家藥食同源目錄。此為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並於2023年10月23日在12315微信小程序投訴(投訴編號:143062100202310236251****)。2023年12月4日被申請人在12315微信小程序做出辦結反饋,反饋內容:接投訴人反映的嶽陽縣**生活超市問題,我局工作人員現場發現該問題存在,並對門店下達了責令整改。關於退費賠償問題,商家聯係投訴人,投訴人反映無此事,工作人員終止協調。本人不服,現提起行政複議,理由如下:1、被投訴人在2023年11月14日與本人通話中完全沒有提及調解的意思表達。2、被申請人未經本人同意,將本人的聯係方式告知被投訴人,而且被投訴人在 2023年11月14日13時53分撥打過本人電話。

  綜合以上,被申請人泄露本人個人信息的行為違法,並且未按照法律規定聯係雙方進行調解,屬於程序違法。通過被投訴人和本人的電話溝通記錄截圖可以確定。現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請複議機關依法審查。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3年10月23日,投訴人王*向我局投訴,稱其在湖南省嶽陽縣***鎮**路東**世嶽陽縣**生活超市購買到**荷葉茶,投訴人認為商品包裝涉嫌虛假宣傳等違法情況,請求我局立案調查。我局於10月30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至案涉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湖南省嶽陽縣***鎮**路東**世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案涉商家在現場協助調查。我局認為案涉商家銷售的案涉產品存在投訴人反映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責令案涉企業限期改正。我局於2023年10月30日向案涉商家送達嶽縣市監強措[2023]13021號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決定書,收繳案涉商品並要求該商家停止銷售案涉係列產品。

  基於上述現場核查情況及我局作出的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決定書,由於我局工作人員在現場核查中確實發現存在投訴人反映的問題。但我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結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故對該案涉商家免予其他行政處罰。同時我局要求商家與投訴人進行調解,但由於雙方調解金額差異過大,故終止調解程序建議投訴人通過訴訟途徑另行維權。

  我局認為,在處理本案過程中為組織投訴人與案涉商家進行調解,我局將投訴人的聯係方式告知案涉商家並不屬於泄漏其個人信息:一、投訴人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是以投訴單進行投訴而非舉報單,因此在適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時應當予以排除。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調解可以采取現場調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聯網、電話、音頻、視頻等非現場調解方式。因此我局組織雙方進行電話調解,符合法律規定的調解方式。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須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可處理個人信息。答複人為履行法定職責,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正是符合個人信息許可處理的情形。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認為答複人泄漏其個人信息涉嫌違法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王*於2023年10月23日在湖南省嶽陽縣***鎮**路東**世嶽陽縣**生活超市購買到一款**荷葉茶產品。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包裝涉嫌虛假宣傳等違法問題,於2023年10月23日在12315微信小程序向被申請人投訴(投訴編號:143062100202310236251****)。被申請人收到投訴後,於2023年10月30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至案涉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湖南省嶽陽縣***鎮**路東**世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申請人認為案涉商家銷售的案涉產品存在投訴人反映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責令案涉商家停止銷售、限期改正。被申請人於2023年10月30日向案涉商家送達嶽縣市監強措[2023]13021號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決定書,收繳案涉商品並要求該商家停止銷售案涉係列產品。11月14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通過將申請人電話告知案涉商家的方式組織投訴人與案涉商家進行調解,但案涉商家沒有調解意願,被申請人遂終止調解程序。並於2023年12月4日在12315微信小程序做出辦結反饋。回複告知申請人上述調查結果及辦結反饋,申請人王*認為被申請人泄露其個人信息的行為違法,於2023年12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2月25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截圖;2.通話記錄;3.通話內容。被申請人提供的:1.平台投訴單;2.現場調查筆錄;3.嶽縣市監強措[2023]13021號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決定書及收繳清單。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辦理情況等泄露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但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並且需要向被舉報人提供組織調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調解可以采取現場調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聯網、電話、音頻、視頻等非現場調解方式”。本案中,申請人是通過12315微信小程序投訴渠道向申請人投訴,被申請人通過電話方式組織申請人與案涉商家進行調解,符合上述規定,被申請人的履職行為並未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據此,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王*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王*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