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12月13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上對其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於2024年1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存在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立案調查。
申請人張*稱,申請人於2023.11.24向被申請人舉報當地企業生產的臘魚存在問題,被申請人於2023.12.13回複不予立案,理由為違法情節輕微。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而違法企業銷售的產品,結合以上法律規定,已經屬於情節嚴重行為,而不是輕微。不適用於責令整改。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不認可,被申請人在這裏無中生有,申請人在舉報中明確寫明沒有聯係方式,並提交證據材料,而在材料充足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睜眼說瞎話,就是認為有聯係方式。在證據的情況下都這樣,那看不到的地方對企業的包庇可想而知。《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三)屬於本部門管轄;而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情況,存在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有初步證據證明案涉食品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應當及時立案並作出處理。被申請人濫用自由裁量權利,做出不立案的處理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也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地保護。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濫用自由裁量不予立案,亦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關於期限的規定,未對申請人的舉報進行合法處理,望行政複議機關嚴格審查,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3年11月24日,舉報人張*向我局舉報,稱其通過天貓商城購買到案涉企業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製品臘魚,舉報人認為該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沒有標簽,標簽標注的事項不完整真實等涉嫌違法情況,請求我局立案調查。我局於11月30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至案涉企業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黃沙街鎮**村**片*組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案涉企業法人代表羅**提供了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明細表、食品檢驗報告等基礎資料。我局認為案涉企業生產經營的散裝稱重臘魚標簽未明確標注聯係方式及食用方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案涉企業限期改正。我局於2023年11月30日向案涉企業送達嶽縣市責改[2023]25021號責令整改通知書,其中明確改正的內容及要求,即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袋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基於上述現場核查情況及我局作出的責令整改決定,由於我局工作人員在現場核查中未發現有舉報反映的產品及包裝,該企業負責人稱該產品由案外第三方公司委托生產,包裝和標簽都由其提供。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產品標簽照片,標簽上已經注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及聯係方式等。我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結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故對該企業免予行政處罰,是我局依法行政的決定。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對答複人對其舉報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張*於2023年11月11日在天貓平台購買了一款由案涉企業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製品臘魚,訂單號:362260123376553****。申請人認為該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沒有標簽,標簽標注的事項不完整真實等涉嫌違法情況,於2023年11月24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4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受理。2023年11月3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企業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經核查,被申請人認為案涉企業生產經營的散裝稱重臘魚標簽未明確標注聯係方式及食用方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案涉企業限期改正,於2023年11月30日向案涉企業送達嶽縣市責改[2023]25021號責令整改通知書,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結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案涉企業作出了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並於2023年12月13日通過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對申請人告知了調查情況及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張*不服該不予立案決定,於2024年1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平台舉報單;2.現場調查筆錄及檢查照片;3.嶽縣市責改[2023]25021號責令整改通知書及送達回證;4.檢驗報告;5.案涉企業登記資料。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本案中,申請人2023年11月24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舉報後,被申請人於11月30日進行了核查,於12月13日通過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告知申請人調查情況及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上述規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其規範的目的在於維護市場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對於舉報所作的處理,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關係。本案中,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對舉報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的職責,其對被舉報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屬於行政監管雙方的公法關係,未減損申請人的權利,也未增加申請人的義務,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與申請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受理條件。另,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不影響其通過民事或其他途徑進行維權。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張*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張*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