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2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2-28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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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趙**。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趙**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11月14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上對其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於2024年1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不予履職,程序違法;2、 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12315平台案號:143062100202311097607****)的行政行為,並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申請人趙**稱,申請人本人在2023年11月2日在商丘市**區**超市購買到這款**土豆片共計花費5元食用後發現該營養成分表造假後於2023年11月9 日在平台12135進行投訴舉報2023年11月14平台反饋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人反映的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產品包裝問題,我局執法人員到現場核查,發現存在該問題,我局執法人員已對該企業下達責令整改;對現未使用的該包裝停止使用;未銷售出去的產品召回。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申請人認為違法行為是否輕微:一是主觀過錯較小;二是初次違法;三是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四是及時中止違法行為;五是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六是案涉貨值金額較小;七是案涉產品符合標準;八是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被申請人是如何認定“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及時改正”呢?未銷售的產品怎麽召回?有何意義呐?被申請人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本人認為該辦案人員不予履職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製規定》第十條第(十四)項,《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條。

  綜上,請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嚴格履行請行政部門依法執行的義務,望貴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行使職權裁決。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3年11月6日,舉報人趙**向我局舉報,稱其在商丘市**區**超市購買到案涉企業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土豆片,舉報人認為該預包裝食品存在營養成分表造假等涉嫌違法情況,請求我局立案調查。我局於11月6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至案涉企業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村**組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案涉企業法人提供了食品檢驗報告等基礎資料。我局認為案涉企業生產經營的**土豆片的上標簽營養成分表“能量”數值大於規定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案涉企業限期改正。我局於2023年11月6日向案涉企業送達嶽縣市責改[2023]214026號責令整改通知書,其中明確改正的內容及要求,即日起停止銷售上述包裝食品(營養值標示值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基於上述現場核查情況及我局作出的責令整改決定,由於我局工作人員在現場核查中發現存在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但我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結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故對該企業免予行政處罰,是我局依法行政的決定。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對答複人對其舉報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趙**稱其在商丘市**區**超市購買到了案涉企業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土豆片產品,申請人認為該預包裝食品存在營養成分表造假等涉嫌違法情況,於2023年11月6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分別進行了投訴與舉報,被申請人於2023年11月6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受理。2023年11月6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企業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經核查,被申請人認為案涉企業生產經營的**土豆片的上標簽營養成分表“能量”數值大於規定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於2023年11月6日向案涉企業送達嶽縣市責改[2023]214026號責令整改通知書,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結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案涉企業作出了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並於2023年11月14日通過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對申請人告知了上述情況及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趙**不服該不予立案決定,於2024年1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被申請人於2023年11月7日已組織案涉商家與申請人進行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合意,調解失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平台舉報單;2.現場調查筆錄及照片;3.嶽縣市責改[2023]214026號責令整改通知書及送達回證;4.檢驗報告;5.案涉企業與申請人的溝通記錄。

  本府認為,申請人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同時投訴和舉報。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對於兼有投訴和舉報的材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關於投訴內容,根據《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投訴人)。關於舉報內容,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另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對於舉報人實名舉報的,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綜上,對於申請人的投訴是否受理、舉報是否立案,被申請人均應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告知義務。本案中,申請人2023年11月6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投訴舉報後,被申請人於11月6日進行了核查,11月7日組織案涉企業與申請人進行調解,並於11月14日通過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反饋情況及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上述規定,被申請人已履行了其法定職責。

  另申請人提出的撤銷被申請人針對其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複議請求。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其規範的目的在於維護市場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對於舉報所作的處理,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關係。本案中,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對舉報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的職責,其對被舉報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屬於行政監管雙方的公法關係,未減損申請人的權利,也未增加申請人的義務,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與申請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提出的該複議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受理條件,本府不予審查。另,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不影響其通過民事或其他途徑進行維權。

  綜上,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已履行其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趙**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趙**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