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黃**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12月22日對其投訴舉報作出的《投訴舉報回複函》(以下簡稱:“回複函”),於2024年1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月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2023年12月22日通過中國郵政寄給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回複函存在辦案錯誤。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審理並處理該投訴舉報案件。
申請人黃**稱,申請人於2023年12月16日通過郵寄投訴舉報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小魚小蝦”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營養成分表虛假標注營養成分的行為,申請人當時在東莞市**鎮***購物廣場購買到“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小魚小蝦”商品,發現商品外包裝中營養成分表存在虛假標注營養成分能量的問題,故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投訴內容問題:1、案件受理情況以及最終處理結果以書麵形式告知投訴舉報人。2、依法督促被投訴舉報人退還本人貨款損失16.8元,依照食品安全法對本人進行賠償並立案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本人於12月15日在東莞市**鎮***購物廣場購買到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小魚小蝦消費16.8元隨後發現此款**小魚小蝦存在虛假標注營養參考值。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3.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根據國家標準 GB28050問答修訂版第23條:能量值是有明確科學依據的能量值係數折算的其中蛋白質的能量折算係數為17kj/g、脂肪為37kj/g、碳水化合物為17kj/g;那麽根據營養成分表能量值的計算公式此款**小魚小蝦的能量值應該為1572kj,可這款商品能量值標注卻是1654kj屬於明顯的虛假營養成分表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與食品安全法規定嚴重誤導消費者對於食品能量攝入的含量。過量攝入或營養不足會導致引發慢性病危害人體健康。綜上,被投訴人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嚴重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請貴局盡快依法查處,守護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守護貴局轄區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
被申請人於2023年12月22作出結案反饋內容:“你投訴舉報我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小魚小蝦”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的投訴信,我局已依法受理,我局於2023年12月22日對該企業被投訴產品進行核查,經查實,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但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屬於標簽瑕疵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反饋中說的“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此款產品問題屬於標簽瑕疵是錯誤的申請人是根據GB28050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問答修訂版第二十三條與GB280506.4條規定國家食品標準規定的關於能量及其折算公式與能量值允許誤差範圍,申請人根據國家標準計算得出的能量值結果是於產品標注的是不對,在“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此款**小魚小蝦能量標示值錯誤生產廠家也並未提供出有效的關於此產品的營養成分檢測報告且違法事實清晰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依然地認定此違法行為屬於瑕疵是屬於明目張膽的包庇違法行為申請人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計算得出的結果屬於標注的能量值存在是不對的屬於虛假標注的,實際該產品是否進行了合格的CMA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營養成分的數值最終得出的能量值實際數值是多少也是無從得知。但目前申請人認為如看產品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的營養成分數值根據標準計 算得出是存在虛假標注,會導致消費者購買商品存在誤導的現象。
特此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辦結結果,特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有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相關問題的回複重新作出回複並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審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案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函:投訴舉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小魚小蝦”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虛假標注營養成分能量的違法行為後,我局執法人員於2023年12月22日對該企業被投訴的產品進行現場核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小魚小蝦”外包裝上標注的營養成分能量數值有瑕疵(能量值標注略高)但無過於誇大的情形,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但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影響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我局已經對案涉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文書編號:嶽縣市監責改(2023)161031號),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將正確的能量數值進行標注清楚,故我局決定對該企業不予處罰。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及時回複,程序正當合法。我局在作出上述調查與核實後,於2023年12月22日向投訴舉報人做出結案反饋,意在表明我局對被舉報企業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故答複人已依法履行行政職能並對被答複人的舉報進行了回複,回複內容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存在程序違法行為。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黃**於2023年12月15日在東莞市**鎮***購物廣場購買到“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小魚小蝦”商品,後認為該商品外包裝中營養成分表存在虛假標注營養成分能量的問題,於2023年12月16日通過郵寄投訴舉報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收到該投訴舉報後,於2023年12月22日安排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企業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經核查,被申請人認為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小魚小蝦”外包裝上標注的營養成分能量數值有瑕疵(能量值標注略高)但無過於誇大的情形,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但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影響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申請人對案涉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文書編號:嶽縣市監責改(2023)161031號),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將正確的能量數值進行標注清楚,另決定對該企業不予處罰。並於2023年12月22日通過郵寄《回複函》的方式對申請人告知了調查情況及不予處罰決定,申請人黃**不服該《回複函》,於2024年1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月8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回複函》;2.購物小票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回複函》;2.現場調查筆錄及檢查照片;3.嶽縣市責改[2023]161031號責令整改通知書及送達回證;4.案涉企業登記資料。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舉報的法定職責。
本案涉案產品營養成分能量數值存在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的標示值誤差範圍的情形。但,國家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規定,側重強調的是食品安全,關注食品本身是否安全,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而不是食品標簽法。涉案產品標簽標識的不規範,不足以構成影響食品安全的瑕疵,故不足以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條款。能量是食品營養標簽裏強製標示的核心要素之一,係食品營養標簽的組成部分,國家提倡以技術指導和規範執法並重的監督執法方式,對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不規範的,監管部門應積極指導生產企業,采取改進措施改正。因此,針對涉案產品存在的標簽不規範情形,被申請人應依據職權督促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行整改。本案中被申請人已對案涉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另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受理、調查、決定等情況,盡到了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投訴作出的《回複函》,無明顯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投訴作出的《回複函》。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黃**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