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陳**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4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月1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投訴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陳**稱,申請人因生活所需在第三人“嶽陽縣**食品經營部”店鋪購買涉案產品,因其銷售的涉案產品存在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不正當競爭的情形,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申請人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進行了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於 2023年12月15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被申請人應於法定期限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本人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中明確寫明了本人不具備短信、電話送達的條件(已關閉短信功能), 非書麵送達一律視為未收到,被申請人也是明知的,申請人在此期間並未收到被申請人的投訴是否受理的書麵告知。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文書式樣》的通知,其中明確載明了相關文書樣式要求,請貴府依法查明。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處理申請人的投訴,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應當確認其行政行為違法,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3年12月15日收到投訴人郵寄有關嶽陽縣**食品經營部的投訴舉報,已於2023年12月21日告知我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合理合法。根據我局收到的被答複人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內容:投訴舉報人因生活所需被投訴舉報人店鋪花費10.8元購買了10包麻辣零食大禮包葷素混裝,投訴舉報人因為其大量好評才選擇購買,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與評價不符,實際體驗感沒有評價說的那麽好,經谘詢商家後得知原來有“好評返現”的活動,隻要給予好評,可獲得好評返現2元,商家通過賄賂消費者的方式獲得不實的評價,此活動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導致投訴舉報人受其誤導嚴重影響了消費時的判斷,綜上所述,被投訴舉報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20條,《電子商務法》第17條。(此投訴包含舉報)。投訴舉報人訴求:1、調解消費爭議,責令被投訴舉報人對本人進行依法賠償;2、核定侵權責任。請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對被投訴舉報人依法立案處理,並將立案、處理結果限期書麵告知人。
接投訴我局工作人員於2023年12月19日對案涉商家進行了現場調查核實,該店隻開展了評價返現活動未進行過任何方式的好評返現活動,也未做過任何有關好評返現的宣傳。我局工作人員多次與投訴舉報人聯係,其都掛斷電話,現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商家有好評返現的行為。且通過一般網購經驗,如果商家有“好評返現”的行為,通常會在快遞中留“好評返現”活動卡片,但投訴舉報人並未提供,其提交的聊天截圖中也並未出現商家宣傳“好評返現”字樣。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由於投訴舉報人未能充分提交具體線索及證據,故我局對其此次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對答複人對其投訴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陳**於2022年12月8日在“嶽陽縣**食品經營部”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零食鋪”購買了一款麻辣零食產品,訂單號:231021-52680985489****,申請人認為商家開展了“好評返現”活動,其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20條,《電子商務法》第17條,通過郵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的方式行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於2023年12月15日收到該《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2023年12月1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經現場調查核實,被申請人認為案涉商家隻開展了評價返現活動未進行過任何方式的好評返現活動,也未做過任何有關好評返現的宣傳。後續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多次與申請人聯係,申請人都掛斷電話。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商家有好評返現的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因申請人未能充分提交具體線索及證據,被申請人決定對申請人此次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並於2023年12月21日對申請人作出了《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經營部的回複函》(以下簡稱《回複函》)。申請人陳**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職,於2024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月10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被申請人作出的《回複函》主要內容為:“......接投訴我局工作人員於對該店鋪進行了調查核實,該店隻開展了評價還現活動未進行過任何方式的好評返現活動,也未做過任何有關好評返現的宣傳。我局工作人員多次與你聯係,你都掛斷電話,你現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商家有好評返現的行為,請你提供商家有好評返現的完整證據。因你提供的證據不足我局對你此次的投訴不予立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2.訂單詳細信息;3.交易信息、聊天記錄;4.《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經營部的回複函》。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調查筆錄;2.營業執照;3.回複函、快遞單。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據此,被申請人係依法受理本案投訴舉報事項,並依法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能部門。《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在2023年12月15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後,於2023年12月21日對申請人作出了《回複函》。該《回複函》雖未采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格式化文書,但其內容已包含對申請人的投訴予以受理並決定不予立案的內容,實質上已履行其法定告知職責,本府予以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在本府受理此複議申請前履行了其法定職責。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陳**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