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9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2-2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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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4年1月1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月1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法定期限內未將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2.責令其依法履職,將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張*稱,因申請人購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及舉報食品違法行為,申請人於2023年10月18日通過單號為 SF151626299****的順豐快遞向被申請人實名投訴舉報在嶽陽縣**鎮**超市購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90g臭幹子計2袋)。被申請人於2023 年10月19日收到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但至今被申請人未將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申請人現依法向貴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請求貴府查明事實並依法裁定。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經我局工作人員核查,可能由於快遞員派件錯誤或信件遺失,我局並未收到投訴舉報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為了保障投訴舉報人合法權益,我局可在重新接收到投訴舉報材料後於法定期限內調查相關違法事實並向投訴舉報人做出相應回複。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張*於2023年6月10日在嶽陽縣**鎮**超市購得食品(**90g臭幹子計2袋)。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於2023年10月1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順豐快遞單號 SF151626299****)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於2023年10月19日簽收。申請人張*不服被申請人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4年1月1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月17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2.購物小票信息;3.商品照片;4.郵寄單及運單詳情。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 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提出由於快遞員派件錯誤或信件遺失,並未收到投訴舉報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的理由,因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本府不予認可。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7個工作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作出書麵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張*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