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2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2-2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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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12月8日對申請人關於“投 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鴨翅根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答複,於2024年1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確認被申請人2023年12月8日對申請人關於“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鴨翅根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答複主要事實不清,應予以撤銷答複並責令限期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李**稱,一、申請人於2023年11月17日通過湖南省省長信箱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管轄地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事項,信中稱:“《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鴨翅根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2023年11月16日投訴舉報人購買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鴨翅根,經食用時發現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該產品配料:鴨翅根,食用鹽,白砂糖,味精,釀造醬油(含焦糖色),香辛料,食品添加劑(5'-呈味核苷酸二鈉, D-異抗壞血 酸鈉,乙基麥芽酚,紅曲紅,紅曲黃色素,山梨酸鈉,亞硝酸鈉,乳酸鏈球菌素,食用香精香料。營養成分表:能量892千焦,蛋白質26.1克,脂肪8.9 克,碳水化合物7.0克,鈉1510毫克。1.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 食品標簽通則》 (GB7718-2011) 中的相關規定:配料表是以含量高低排序,在配料表中排名越靠前,添加的量就越大,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食品的真實構成,被投訴方生產的涉訴食品配料表屬於虛假標注。2.投訴舉報人經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營養與健康所、中國營養學會權威網站發布的鴨的碳水化合物均值為0.2g, 該產品脂肪卻標注為7克,涉及虛標碳水化合物問題。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食品的標簽內容應當真實、清楚,不得含虛假內容,且涉案食品違反食品安全相關強製規定,被訴方存在明知、有意虛假標注營養成分表,欺騙誤導消費者行為,請相關部門介入調查。調查結果書麵告知投訴人。根據食品安全法,投訴人訴求退一賠十”。

  二、被申請人於2023年12月8日回複內容為“尊敬的網友,您好!您關於“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產品存在虛假標注”的留言收悉,嶽陽市人民政府 12345熱線服務中心已將來信轉交至嶽陽縣人民政府調查處理,現就有關辦理情況回複如下:2023年11月21日,嶽陽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前往湖南**食品有限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該公司提供了被投訴產品“**鴨翅”的投料記錄和同一品種明細的營養成分檢驗報告單。根據投料記錄,該產品包裝標識的“配料表”的配料排序,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有關規定。該產品包裝《營養成分表》標識的碳水化合物為7.0克,根據廣電計量檢測(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碳水化合物為6.0克,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所規定的“≥80% 標示值”。故您所反映的情況不屬實。2023年11月21日,嶽陽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已電話聯係您,告知了相關辦理情況,您表示知悉。感謝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嶽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3年12月8 日”。

  三 、被申請人存在程序違法。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第七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被申請人典型的懶政行為,僅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按照投訴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調解可以采取現場調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聯網、電話、音頻、視頻等非現場調解方式”;被申請人並未通過任何方式組織申請人與被投訴舉報人進行調解,未組織調解不符合程序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調解不免除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被申請人涉嫌存在失職和包庇行為。

  四、被申請人作出的答複主要事實不清。被投訴舉報人公司生產的**鴨翅根是以鴨翅根為主加工而成的製品,主要的碳水化合物來源於主料鴨翅根和配料白砂糖。經查詢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營養與健康所、中國營養學會權威 網站發布的每100g 鴨的碳水化合物均值為0.2g, 該產品碳水化合物卻標注為7g克,該公司涉嫌存在虛假虛標行為。如果檢測報告真實且該公司按照檢測報告真實的數值標注,故可以推斷碳水化合物絕大部分來源於添加的白砂糖(配料表排序第4位低於食用鹽的含量),反過來就可以佐證質疑1的“排序不對”屬實。申請人在投訴舉報信中提出了兩點質疑,被申請人避重就輕隻回答了第二點其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的問題,未就第一點(1.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中的相關規定:配料表是以含量高低排序在配料表中排名越靠前,添加的量就越大,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食品的真實構成,被投訴方生產的涉訴食品配料表屬於虛假標注)進行深入客觀地調查並回複,屬於答複主要事實不清。

  五、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經深入客觀調查,未對被投訴舉報人產品作出檢測和調取被投訴舉報人該批次產品檢測報告單並提供檢測編號,僅僅以個人為依據回複食品安全標準不妥。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食品的標簽內容應當真實、清楚,不得含虛假 內容,涉案食品明顯違反食品安全相關強製規定,應當認定涉案食品標簽存在不按順序排列和虛假標注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的回複內容屬於主要認定事實不清。

  六、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申請人作為消費者,食品營養成分表數值是供消費者參考營養價值的唯一依據,申請人花費金錢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對消費者的營養攝入造成不均衡,其合法權益已經遭到了侵害,財產造成了損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浮於表麵,涉嫌存在失職瀆職和包庇縱容轄區內商家違法的行為。

  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製規定》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四)對符合行政處罰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辦案人員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

  八、申請人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的工作意見》指出,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中華民族未來。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得放心。這是黨中央著眼黨和國家事業全局,意見基本原則包括:堅持依法監管。強化法治理念,健全法規製度、標準體係,重典治亂,加大檢查執法力度,依法從嚴懲處違法犯罪行為,嚴把從農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線。要求建立最嚴謹的標準,實施最嚴格的監管,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堅持最嚴肅的問責等。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線索處理浮於表麵,未切實起到監管作用。

  綜上,被申請人程序違法,被申請人2023年12月8日對申請人關於“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鴨翅根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答複主要事實不清,應予以撤銷並責令限期重新作出處理。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特此申請複議。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申請)請求閱卷,望貴局複印郵寄。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3年11月17日,投訴舉報人李**通過湖南省省長信箱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鴨翅根”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違法行為後,經湖南省省長信箱向下一級信訪辦案機關移送,我局收到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嶽縣政辦信[2023]27號回複函後,已安排執法人員對該企業被投訴的產品進行現場核查並將相關處理結果和意見告知了投訴舉報人。

  同時,由於投訴舉報人是通過湖南省省長信箱進行的投訴舉報,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複議範圍僅限於能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而職能部門對信訪事項是否答複,甚至對答複怎樣答複,是依據《信訪工作條例》履行職責作出的處理行為,對信訪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故本案明顯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建議貴府對其複議申請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於2023年11月17日通過湖南省省長信箱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鴨翅根”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違法行為,經湖南省省長信箱向下一級信訪辦案機關移送,被申請人安排執法人員對該企業被投訴的產品進行現場核查,通過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嶽縣政辦信[2023]27號回複函將相關處理結果和意見告知了投訴舉報人,申請人李**不服該回複,於2024年1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湖南省省長信箱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嶽縣政辦信[2023]27號;2.辦理省長信箱領導批示登記卡。

  本府認為,當事人越級向上級政府或職能部門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要求上級政府或職能部門查處,實質是一種信訪行為,上級部門依據屬地管轄原則,對明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事項交由下級政府或職能部門處理的,屬於對信訪事項的交辦行為,對舉報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申請人如對此答複不服,應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的規定尋求救濟。

  另本案中案涉行政行為為嶽陽縣人民政府辦理的湖南省省長信箱移送的信訪答複件,雖最終處理機構為被申請人縣市場局,但答複主體為嶽陽縣人民政府,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六項所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在本府的管轄範圍內,申請人應向嶽陽市人民政府提請行政複議。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李**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