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4年1月2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月23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複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違法,並責令限期作出行政行為。
申請人李*稱,被申請人未履行行政職責,程序違法,行政不作為。申請人於2023年9月18日在抖音平台“****男裝”購買了外套一件,後認為其存在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為收集救濟證據,遂於9月28日通過掛號信函(單號:XB2494639**** )寄遞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經郵政官網查詢,被申請人於9月30日簽收投訴舉報書。至今,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關於投訴舉報的結案相關回複。
綜上,請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對複議內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嚴格履行一個行政部門依法執行的義務。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的“**服飾外套”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未標注廠家信息等違法行為後,我局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故我局並無管轄權。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故我局暫時隻能將該商戶列為經營異常狀態,以保障消費者相關權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電話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行政不作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於2023年9月18日在抖音平台“****男裝”購買了外套一件,後認為其存在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後於9月28日通過掛號信函(單號:XB2494639**** )寄遞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經郵政官網查詢,被申請人於9月30日簽收投訴舉報書。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4年1月2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月23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被申請人已於2023年10月8日對案涉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2023年11月21日,被申請人將案涉商家嶽陽縣**食品店列入經營異常公示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書;2.訂單信息;3.商品照片;4.郵寄單及運單詳情。被申請人提供的:1.列異截圖;2.現場檢查筆錄。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李*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未標注廠家信息等違法行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其投訴舉報。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提出其已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相關情況,但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府不予認可。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完整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7個工作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作出書麵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