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蘇**。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蘇**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在省長信箱投訴作出的回複不服,於2024年2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查,申請人蘇**於2024年1月9日通過湖南省省長信箱投訴嶽陽縣***超市(**店)存在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違法行為,經湖南省省長信箱向下一級信訪辦案機關移送,嶽陽縣人民政府於2024年1月30日將相關處理結果和意見告知了申請人,申請人蘇**不服該回複,於2024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當事人越級向上級政府或職能部門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要求上級政府或職能部門查處,實質是一種信訪行為,上級部門依據屬地管轄原則,對明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事項交由下級政府或職能部門處理的,屬於對信訪事項的交辦行為,對舉報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申請人如對此答複不服,應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的規定尋求救濟。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