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劉斌清,局長
本府在審查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一案中,申請人李**於2024年4月23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本府認為,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決定如下:
準予申請人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