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31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8-0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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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劉一*。

  申請人:劉二*。

  申請人:劉三*。

  委托代理人:韓*

  被申請人:嶽陽縣新牆鎮人民政府

  住所地:嶽陽縣新牆鎮新牆河居委會北街61號

  法定代表人:魯偉,鎮長。

  申請人劉一*、劉二*、劉三*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新牆鎮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於2024年3月2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4年4月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嶽陽縣新牆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未予公開的內容違法;

  2、請求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向其提交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依法向申請人立即公開(對申請公開事項的材料予以提供)。

  申請人稱,申請人係湖南省嶽陽縣**村民合法擁有宅基地、房屋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政府對該村進行征地征收,涉及申請人利益。申請人於2023年12月22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提出申請公開關於因該村涉及項目用地(具體位置祥見衛星定位圖),政府進行征地征收該項目的:1、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2、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材料;3、案涉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協議;4、征地補償登記材料;5、征地補償費用專項資金詳情及支付相關憑證;6、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7、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被申請人至今未給予公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未予公開的行為違法。理由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依法公開。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於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請後至今未向申請人進行答複。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相關規定提出複議,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複稱,第一、複議答複人沒有違法。

  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答複人公開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案涉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征地補償登記材料等信息,早在2012年、2013年複議答複人代表嶽陽縣人民政府因為需要征用嶽陽縣**,曾多次與**村以及**村村民組進行溝通、協調。告知了他的相關情況,並且雙方自願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按照協議兌付了全部征地補償款。總之,複議答複人在征收集體土地之前,已經依法向被征收土地對象公示了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案涉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征地補償登記材料等資料。複議答複人在征地過程中沒有違法行為。

  第二、複議申請人申請公開信息的要求,已超過規定時效。

  複議答複人代表嶽陽縣人民政府征用複議申請人所在地集體土地的行為發生在2012-2013年,距今已經十年有餘,當時,複議答複人作為征用集體土地具體實施機關,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對擬征土地現狀做了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經過長時間的檢驗證明是正確的。同時,也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地村和村民小組進行了三十日公告,汲取了大多數村民代表的意見。事後,複議答複人又與被征地村及村民代表多次溝通協商,最後達成了《征地補償協議》,並且全部兌付了征地補償款。根據《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土地征收過程中各公告發布的有效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51條“規範性文件有效期為5年。標準‘暫行’、‘試行’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的規範性文件自動失效。”規定,規範性文件有效期隻有5年,現在複議申請人中信息公開,距之前的征地時間相隔10年以上,由此可見,複議申請人的申請,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

  綜上所述,複議申請人申請確認複議答複人行為違法不存立,同時,複議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應當依法駁回其申請,複議答複人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給予支持。

  經審查,本府認為:申請人劉一*、劉二*、劉三*三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涉及其村集體土地被征收的相關資料,而案涉村集體土地在征收的過程中沒有村民對此次征收行為提出過相關異議,征收款項也如數發放至**村村民手中,沒有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被征收土地村民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製定本條例”,根據上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服務於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行政行為對其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本案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予答複的行為,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劉一*、劉二*、劉三*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劉一*、劉二*、劉三*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