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字〔2024〕35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8-0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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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巫**。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巫**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對其提交的《舉報信》予以回複不服,於2024年4月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查,申請人巫**通過郵政掛號信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了《舉報信》,物流顯示縣市監局於2023年11月9日予以簽收,但申請人巫**至今未收到舉報回複,申請人巫**對此不服,於2024年4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 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應當自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計算,即2023年12月29日開始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巫**應在2023年2月27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現查明申請人向本府郵寄複議申請材料的日期為2024年4月3日,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