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孔**。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經審查,2024年2月23日,申請人孔**通全國12315平台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嶽陽縣**廠進行舉報,3月5日縣市監局通過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孔**對此不服,於2024年5月1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5月16日予以受理。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縣市監局於3月5日作出回複,申請人孔**應在2024年5月4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現查明申請人向本府郵寄複議申請材料的日期為2024年5月8日,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駁回申請人孔**的複議申請。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