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謝*。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謝*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縣交警隊)於2024年5月16日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編號430621180338****),於2024年5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編號430621180338****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謝*稱,一、行政處罰單決定50元罰款,沒有扣分處罰記錄;二、處罰代碼:13710所列舉的8個妨礙交通安全的規定無抽煙規定;三、《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開車抽煙將被處罰100元,扣1分。請予以撤銷該行政處罰書為盼!
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答複稱,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2024年5月16日11時許,申請人在省道308 42公裏200米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決定處以50元罰款記3分並無不當。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謝*於2024年5月16日駕駛湘F44***大型汽車在省道308 42公裏行駛時,因吸煙被認定為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違法行為,2024年5月16日,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向申請人謝*送達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30621180338****),對申請人謝*予以罰款50元,記3分的處罰,申請人謝*對此不服,於2024年5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30621180338****);2.大巴車駕駛位監控視頻。
本府認為,從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提供的監控視頻可以清晰的看出,車輛當時正處於行駛狀態(監控視頻共12秒,最高時速為31km/h),申請人正在吸煙。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該法律條文對日常生活中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作了不完全列舉規定,其核心在於禁止任何可能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由於吸煙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會分散駕駛員在駕車時的注意力,吸煙過程中產生的煙霧也會影響駕駛員視線,客觀上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情況,故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駕駛機動車不得實施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視頻,能夠證實申請人實施了“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違法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罰款50元,記3分的處罰在法定幅度內,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作為大巴車司機,駕駛營運車輛,更應盡到安全駕駛義務,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並無不妥。
至於,當事人申稱“行政處罰單無扣分處罰記錄。”的理由。被申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30621180338****)的最下方,已寫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3分”,適用記分依據證確。
至於,當事人申稱“處罰代碼13710所列舉的8個妨礙交通安全的規定無抽煙規定”的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共列舉了駕駛機動車不得進行的8種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其中該條第三項又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作出了規定,該條款是對妨礙安全駕駛作出的不完全列舉,對應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為13710,申請人駕駛機動車抽煙的行為亦屬於該條款規定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主要目的在於禁止任何可能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至於,當事人申稱“《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開車抽煙將被處罰100元,扣1分。”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該條款是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作出行政處罰適用的罰則條款,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記分則適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因申請人駕駛機動車抽煙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50元、記3分適用依據正確,故申請人認為其“開車抽煙將被處罰100元,扣1分”屬於理解錯誤。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謝*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謝*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430621180338****)。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謝*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