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57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9-0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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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倪*。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倪**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5月27日在全國12315平台對其舉報編號143062100202405096596****結案反饋決定不服,於6月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6月5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對舉報編號143062100202405096596****做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處理。

  申請人倪**稱,2024年4月17日申請人在被舉報人店鋪購買一袋枸杞花生酥15.8元,兩包魚豆腐1.2元、一瓶礦泉水1.5元,共消費18.5元,回到家後發現枸杞花生酥屬於預包裝食品沒有標簽標識,枸杞花生酥是被舉報人預先定量包裝好的,另外申請人發現枸杞花生酥價格標簽有從重疊,撕開一半後發現第一張標簽價格為18.90元包裝時間為2024年1月11日,過期時間到2025年1月1日,第二張重疊標簽價格為15.8元,但其包裝日期為2024年3月16日過期時間為2025年3月1日,其二次包裝分裝行為完全不合法合規。隨後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該事項,被申請人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適用依據錯誤,所以寫下這份複議申請:

  申請人認為:

  一、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錯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4號)規定,舉報人對於行政機關對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不作為的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須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與舉報事項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查的行為;

  (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部門管轄;

  (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11年4月20日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2.1條預包裝食品的定義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易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者體積標識的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被舉報人已經提前把商品:“枸杞花生酥”包裝好並且標上價格,屬於預先定量包裝,符合預包裝食品的定義,所以商品可以認定為預包裝食品。綜上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分裝事實沒有查清。

  五、被投訴舉報人在分裝商品的過程需要有分裝許可資質,分裝屬於生產環節,也要有生產許可證,生產是廠家該做的事,但被舉報人去分裝食品,極不把食品安全放在眼裏。該商品“枸杞花生酥”屬於開袋即食,並不能清洗,不知道被投訴舉報人分裝過程中是否能保證是無菌環境,分裝人員是否有健康疾病,是否有健康證,分裝行為是否合法合規。被申請人一概不查極不負責任。

  六、被申請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司法解釋及釋義(不予行政處罰)1、關於該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理解問題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是不予行政處罰的法定適用情形之一。隻有同時滿足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三個條件,行政機關才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立法本身沒有對“違法行為輕微”進行概念界定和情形列舉,在執法實踐中既有賴於單行法律規範的進一步細化明確,也離不開行政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一般而言,判斷一個違法行為是否輕微,需要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幾個方麵進行綜合考慮。從實踐操作的角度看,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是違法行為單一且行為隻違反一個規定,而不是多個規定;二是沒有主觀故意,即當事人並非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存在明顯正當的事由;三是涉案金額較少;等等。綜上被舉報人銷售商品“枸杞花生酥”和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混放銷售行為違反兩個規定,被申請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適用依據錯誤,應予撤銷錯誤的決定。

  七、《行政處罰法》三十三條為不予處罰的依據並非不予立案的依據,不予立案僅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中,故其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申請人具有複議資格,被申請人明知被舉報人多處違法行為,不應該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責令商家整改,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立案。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

  2024年5月9日,我局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收到被答複人倪**舉報,稱其在嶽陽縣**鮮生超市買到枸杞花生酥標簽涉嫌違法。我局收到上述投訴事項後執法人員到案涉超市核查上述涉嫌違法事實。經我局核查,該超市存在銷售標簽混亂產品,但產品本身並未存在食品過期或摻雜摻假等食品安全問題存在。

  經我局認定:我局對上述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如下:1、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向案涉超市已經作出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其立即規範標簽標識行為,後經查其已改正。根據《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十三):“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並及時改正的”規定不予處罰情形,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合理合法。2、被答複人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舉報中並未舉報案涉商家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混放的銷售行為,故我局未按《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作出舉報查處。3、對於申請人提出的分裝行為涉及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我局認為分裝並非生產行為,也未產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但我局已警告案涉商家謹慎銷售分裝食品。4、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並非僅僅是因為違法情節輕微不予處罰,而是綜合考慮全案案情未達到立案查處標準,故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

  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舉報事項,且回複告知舉報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17日申請人倪**在嶽陽縣**鮮生超市內購買了一包枸杞花生酥,後發現枸杞花生酥價格標簽有重疊,兩張價格標簽的包裝日期和保質期不同,5月9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台進行舉報,5月27日嶽陽縣市監局作出不予立案回複,申請人倪**對此不服,於6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6月5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商品照片;2.付款截圖;3.12315平台回複單;4.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5.責令整改通知書。

  本府認為:2024年5月9日,申請人倪**通過全國12315平台針對涉案商品“商品標簽重疊”一事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屬於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本案中嶽陽縣市監局接到舉報後前往涉案超市進行調查,並發現超市確實存在銷售標簽混亂產品,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符合上述規定。申請人倪**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到的涉案超市存在的其他問題,並未在舉報單中進行舉報,被申請人針對涉案產品進行全麵性審查並處理後,在全國12315平台上針對申請人舉報的“商品標簽重疊”一事進行了回複。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對於舉報人實名舉報的,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申請人倪**於5月9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進行舉報,5月27日嶽陽縣市監局作出不予立案回複,已完成履行其告知義務,程序合法。

  另,申請人在補充材料中提到的適用法律錯誤。縣市監局在答複中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作出免於處罰決定,並非根據的此條款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存在遺漏不予立案決定適用條款的問題,本府一並指出,被申請人今後應進一步加強回複內容的規範性。

  綜上,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程度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舉報單號《143062100202405096596****》作出的不予立案回複。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