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5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09-0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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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倪**。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倪**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5月27日在全國12315平台對其投訴編號143062100202404174822****結案反饋決定不服,於6月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6月5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對投訴編號143062100202404174822****做出的辦結反饋;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處理。

  申請人倪**稱,2024年4月17日申請人在被投訴人店鋪購買一袋枸杞花生酥15.8元,兩包魚豆腐1.2元、一瓶礦泉水1.5元,共消費18.5元,回到家後發現枸杞花生酥屬於預包裝食品沒有標簽標識,枸杞花生酥是商家預先定量包裝好的,另外投訴人發現枸杞花生酥價格標簽有從重疊,撕開一半後發現第一張標簽價格為18.90元包裝時間為2024年1月11日,過期時間到2025年1月1日,第二張重疊標簽價格為15.8元,但其包裝日期為2024年3月16日過期時間為2025年3月1日,其二次包裝分裝行為完全不合法合規。另外被投訴人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疊放在一起,應當讓被投訴人區分請依法處理。被申請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責令整改,申請人不服所以複議。

  申請人認為:

  一、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錯誤,認定事實不清、回複事實不清;

  二、被申請人辦結反饋(投訴單):答複內容1、“接投訴,我局工作人員到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銷售標簽混亂產品。我局工作人員下達了責令整改,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經過我局工作人員多次協調,商家同意退貨退款,拒絕賠償,我局工作人員終止調解。”申請人在投訴內容裏麵稱:“另外被投訴人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疊放在一起,應當讓被投訴人區分請依法處理”被申請人沒有進行答複,忽略被投訴人的違法為,其行政行為有問題;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11年4月20日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7718-2011第2.1條預包裝食品的定義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者體積標識的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被投訴舉報人已經提前把商品:“枸杞花生酥”包裝好並且標上價格,屬於預先定量包裝,符合預包裝食品的定義,所以商品可以認定為預包裝食品。

  綜上被申請人隻對商品:“枸杞花生酥”標簽混亂進行檢查,並未對商品屬於預包裝食品進行查處,申請人在12315答複中:“回到家後發現枸杞花生酥屬於預包裝食品沒有標簽標識,枸杞花生酥是被投訴人預先定量包裝好的。”裏麵明確說明商品是預包裝食品,並且沒有食品的標簽標識(生產廠家廠名廠址等信息)被申請人並沒有檢查,隻針對商品標簽混亂進行責令整改。

  四、被舉報人在分裝商品的過程需要有分裝許可資質,分裝屬於生產環節,也要有生產許可證,生產是廠家該做的事,但被投訴舉報人去分裝食品,極不把食品安全放在眼裏。該商品“枸杞花生酥”屬於開袋即食,並不能清洗,不知道被投訴人分裝過程中是否能保證是無菌環境,分裝人員是否有健康疾病,是否有健康證,分裝行為是否合法合規。被申請人一概不查極不負責任。

  五、被申請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司法解釋及釋義(不予行政處罰)1、關於該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理解問題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是不予行政處罰的法定適用情形之一。隻有同時滿足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三個條件,行政機關才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立法本身沒有對“違法行為輕微”進行概念界定和情形列舉,在執法實踐中既有賴於單行法律規範的進一步細化明確,也離不開行政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一般而言,判斷一個違法行為是否輕微,需要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幾個方麵進行綜合考慮。從實踐操作的角度看,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是違法行為單一且行為隻違反一個規定,而不是多個規定;二是沒有主觀故意,即當事人並非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存在明顯正當的事由;三是涉案金額較少;等等。綜上被投訴人銷售商品“枸杞花生酥”和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混放銷售行為違反兩個規定,被申請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適用依據錯誤,應予撤銷錯誤的決定。

  綜上所述,被投訴人銷售的“枸杞花生酥”以及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混放銷售行為屬於多個違法,被申請人不應該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錯誤、認定事實不清(枸杞花生酥)、回複事實不清(保健食品混放銷售)、適用法律依據錯誤應當重新做出處理,申請人保留追責權利。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2024年4月17日,我局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收到被答複人倪**投訴,稱其在嶽陽縣**鮮生超市買到枸杞花生酥標簽涉嫌違法且存在二次包裝分裝行為不合法合規、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疊放在一起。

  我局收到上述投訴事項後執法人員到案涉超市核查上述涉嫌違法事實。經我局核查,該超市存在銷售標簽混亂產品,但產品本身並未存在食品過期或摻雜摻假等食品安全問題存在。經我局認定:我局對上述投訴事項不予受理。理由如下:1、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向案涉超市已經作出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其立即規範標簽標識行為,後經查其已改正。根據《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十三):“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並及時改正的”規定不予處罰情形,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合理合法。2、關於二次分裝銷售產品的問題,商家解釋是由於案涉產品原包裝產品整量過大,分裝銷售更利於市場購買,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我局工作人員多次協調,商家同意退貨退款,但拒絕其他賠償,故我局工作人員終止調解程序。3、關於其投訴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疊放在一起的事項,我局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該投訴事項不屬於上述意義上的消費者權益爭議事項,故我局未做處理。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

  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且回複告知舉報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17日申請人倪**在嶽陽縣**鮮生超市內購買了一包枸杞花生酥,後發現枸杞花生酥屬於預包裝食品,沒有標簽標識,且價格標簽有重疊,兩張價格標簽的包裝日期和保質期不同,且認為超市存在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疊放在一起的問題,4月17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台進行舉報,4月23日嶽陽縣市監局作出受理告知,5月27日嶽陽縣市監局作出辦結反饋。申請人倪**對此不服,於6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6月5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全國12315平台投訴單詳情;2.涉案商品照片;3.微信支付賬單截圖;4.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5.責令整改通知書。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請求市場監管部門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權益爭議的屬於投訴,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應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屬於舉報。申請人在投訴單上投訴涉案超市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疊放一事並不屬於投訴事項。在12315平台投訴入口第 8 條載明“由於投訴、舉報的處理程序不同,請勿在投訴中含有舉報內容。”投訴人需在“投訴須知”頁麵下方點擊“同意”後方能進入投訴窗口,可以認為申請人已知曉上述條款。被申請人未在投訴單內回複非投訴內容的行為,並無不妥。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第十六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由此可見,投訴的處理程序是投訴→受理→調解→結束。本案中,申請人倪**於4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投訴,縣市監局於4月23日作出受理告知後多次與涉案超市進行溝通,因商家同意退貨退款但拒絕賠償,遂終止調解,並於5月9日電話告知申請人,5月27日,縣市監局在12315平台上作出結案反饋。被申請人對該投訴的處理符合法定程序,已完整履行了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內容適當,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投訴單號《143062100202404174822****》作出的投訴辦結反饋。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