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62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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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方**。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方**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4月28日在全國12315平台對其舉報編號143062100202404239854****結案反饋決定不服,於6月1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對舉報編號143062100202404239854****做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內重新做出處理。

  申請人方**稱,產品為普通食品,商家宣傳暗示可以改善睡眠等保健功效,根據國家食藥監督管理局規定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醫療、保健等功效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理由是(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人4月23日反映的淘寶平台商家嶽陽縣**食品店宣傳其網售產品“可以改善睡眠”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問題,我局工作人員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核查發現,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住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係不到該商家負責人,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舉報人也可以自行向淘寶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未經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我局依法可以不予立案)。

  被申請人以找不到被投訴舉報人為由不予立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

  被申請人未能在公司注冊地找到被投訴舉報人,並不屬於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目前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找不到被投訴舉報人可以不予立案,並且被投訴舉報人淘寶網店仍在經營,所經營的商品可以正常下單購買,故被申請人對舉報並未盡到全麵、審慎的核查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申請人認為在全國12315平台所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被投訴舉報人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存在包庇被投訴舉報人行為和行政不作為。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2024年4月23日我局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收到被答複人舉報: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的食品“可以改善睡眠”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違法行為後,我局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

  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故我局暫時隻能將該商戶列為經營異常狀態,以保障消費者相關權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行政不作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11日申請人方**通過淘寶平台在“嶽陽縣**食品店”開設的“****中醫館”店鋪購買了1份“酸棗仁膏百合茯苓酸棗仁茶丸湯正宗加桑葚黃多夢睡眠質量差”,因商品為普通食品宣傳具有保健功效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申請人於4月23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涉案商家進行舉報,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接到舉報後前往涉案商家營業執照住所地進行實地調查,因商家未在營業執照住所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4月28日,被申請人在平台上進行不予立案告知。申請人方**對此不服,於6月1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全國12315平台舉報單詳情;2.涉案商品照片;3.現場筆錄;4.關於《協助調查函》的複函;5.關於將嶽陽縣**食品店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的報告;6.商家被列入經營異常預警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舉報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後,對被舉報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應當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因此,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第二十九條 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在法定期限內在全國12315平台上作出了回複,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想申請人告知了可以向平台所在地的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

  另,縣市監局在答複中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時,應當寫明適用的是第二十條第四項 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並將《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或《市場監督管理舉報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在回複中列明,以便當事人了解。本府在此一並指出,被申請人今後要進一步加強回複內容的規範性。

  綜上,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舉報單號《143062100202404239854****》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