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67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5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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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周**。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周**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6月21日對其《投訴舉報信》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7月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7月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的“山珍六味菌湯包”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處理。

  申請人周**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書麵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報函的投訴舉報材料(關於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的“山珍六味菌湯包”),被申請人於2024年6月21日作出《關於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相關問題的回複》,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逐複議。

  申請人認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確需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被申請人作為平台內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向第三方電商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協查函,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提供被舉報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有效聯係人、聯係方式、具體辦公信息等、督促經營者配合調查。本案中,被申請人並沒有向第三方電商平台“抖音”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協查函查清事實且本案中申請人提供的產品圖片及購物訂單詳情已經能夠證明涉案產品即為被舉報人銷售,而被舉報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不是其銷售的,被申請人在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即以不具備權限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屬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綜上請求法製機關支持申請人的所訴所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

  2024年6月14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單“關於嶽陽縣**食品店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山珍六味菌湯包標簽不符合規定”後,於6月18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局管轄區域既非被投訴舉報人實際經營地,又非電子商務平台抖音商城經營者住所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受理其上述投訴合理合法。

  另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對被答複人的舉報,本局決定不予立案,並建議其向被投訴舉報人實際經營地或電子商務平台抖音商城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

  2023年6月14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於6月18日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早在2023年4月11日也已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6月24日致函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5日,申請人周**在抖音商城購買了一包由嶽陽縣**食品店生產的“山珍六位菌湯包”,申請人收到貨後認為該商品中包含孕婦不宜食用的蟲草花但未進行標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遂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函》對商家進行投訴舉報。6月14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投訴舉報件,於6月18日前往涉案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進行實地核查,發現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該商家早在2023年4月11日就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被申請人認為無管轄權並對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回複,申請人對此不服,於7月2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7月8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投訴舉報函;2.涉案商品照片;3.現場筆錄;4.關於消費者周**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一事的回複;5.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6.嶽陽縣**食品店個體工商登記基本信息。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舉報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後,對被舉報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應當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因此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第二十九條 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作出了回複,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建議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另,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為不具有處理權限,並未提及涉案產品是否為被舉報商家生產,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申請人提到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實為規範協助調查函使用的規定,此法條無本案無關,本府不予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周**舉報事項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周**舉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的“山珍六味菌湯包”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