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姚**。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姚**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5月14日對其《投訴舉報信》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7月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7月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違法;
2、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姚**稱,本人此前購買到湖南省嶽陽縣柏祥鎮**食品廠生產的八字酥,認為不符合法律法規,向被申請人遞交投訴舉報信。後收到被申請人郵寄的回複函,稱對本人所舉報的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被申請人在回複函中聲稱兩款產品配料表並無差異,配料表數值不會發生改變。依照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3.1.2條之規定,配料添加量應按遞減順序一一排列。然而兩款產品配料表中各配料順序存在多處差異,證明兩款產品各配料添加量不同。且其中一款產品添加有辣椒料,而另一款產品並未添加此配料。兩款產品各配料添加比例不同,且配料表成分也存在差異。最終兩款產品的營養成分數值一定會出現差異,然而兩款產品數值分毫不差。這是明顯違背客觀事實和科學邏輯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被舉報人也未提供兩款產品的營養成分檢測報告以證明其產品營養成分係真實數值。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被申請人對本人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對事實認定不清,依法無據。侵犯了本人合法權益,現本人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第十一條之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5月14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嶽陽縣柏祥鎮**軒食品廠生產銷售的八字酥標簽標識不符合執行標準規定。
對於其投訴事項我局已於2024年5月14日電話告知受理投訴,但由於我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過程中,案涉企業拒絕調解,故我局基於調解自願原則,終止調解程序。
對於其舉報事項,我局已作如下回複:1、因辣椒粉固形物較大,該公司將辣椒粉打磨成粉末狀辣椒粉沒有添加其他輔料,故不屬於複合配料。2、配料表裏麵的芝麻和芝麻仁沒有質的區別隻是打碎,所以配料表數值也未發生改變。
另我局認為,被答複人認為案涉商品包裝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舉報,並未依據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規範尋求救濟。被答複人在舉報信中沒有要求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相關內容。綜合以上事實,可認定被答複人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並不屬於普通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舉報,不具備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21日申請人在超市內購買一盒由涉案商家生產的八字酥,後發現該八字酥與申請人購買的另一款由同一商家生產,產品配料表略有差異但營養成分表完全一致,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法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了《投訴舉報信》,5月14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向申請人回函,針對投訴事項調解失敗,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7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7月8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兩款商品照片;2.投訴舉報信;3.舉報投訴回複函。
本府認為,兩款八字酥由同一家廠家生產,其配料略有不同,主要體現在配料順序差異及有無辣椒麵,但主要成分皆為小麥粉,都為熱加工的油炸類糕點。經被申請人調查,涉案廠家配料表上的辣椒麵實為將辣椒粉進一步打磨成的粉末狀辣椒粉,並未添加其他輔料。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 4.1.3.1.2條: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兩款八字酥主要成分都是小麥粉,配料略有差異,對營養成分也不會造成較大影響,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6.4規定,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允許一定範圍的誤差。《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可以基於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產品營養成分情況,並適當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簽標示的數值。故營養標簽上營養成分的標示值可能並非是實測值,而是企業基於計算或檢測結果,根據結合產品營養成分等情況標示的數值。兩款商品營養成分表一致可能與實際存在偏差但並未違反相關規定。本案中的涉案廠家湖南省**軒食品廠所生產的兩款八字酥(400g/盒、340g/袋)近年來曾被多次湖南省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查,結果均為合格,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姚**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