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7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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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呂**。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呂**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信》行政不作為不服,於7月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7月12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受理答複申請人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菇魷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依法受理答複申請人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菇魷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

  申請人呂**稱,申請人於2024年04月13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一份舉報投訴信(中國郵政掛號信編號:XA3374687****),舉報投訴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菇魷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申請人在中國郵政網查詢被申請人在2024年04月16日已簽收。申請人至今沒有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饋辦理結果,申請人也沒有收到任何關於延長辦理期限的答複。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受理或反饋結果給申請人,遂複議。

  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案件後並沒作出是否受理和辦理結果,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被申請人未依法作出受理和辦理結果,不能證明其已履行了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

  據此,請求法製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為保障申請人的權益,本複議請求依法組織聽證並請法製機關在複議期間通知申請人查閱被申請人答辯材料並以郵寄方式將被申請人答辯材料寄給申請人。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4月16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菇魷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對於被答複人投訴舉報事宜,我局曾因其多次投訴舉報行為,向其致函表示由於2022年至今多次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我縣食品生產企業,以標簽標識為由進行索賠要求退還貨款及十倍賠償,並非因日常消費產生糾紛,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擠占和虛耗了行政資源,不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局不再受理其任何投訴。

  綜上,被答複人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並不屬於普通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舉報,不具備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12日申請人呂**在佛山市廣泰超市購買了一盒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菇魷魚”,申請人認為該商品配料表中的“脆骨”不是具體名稱,涉嫌未詳細標注具體名稱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於4月14日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郵寄《投訴舉報信》(郵件號:XA3374687****)。經查,被申請人已於4月16日簽收此郵件,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受理告知,申請人對此不服,於7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7月12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商品照片;2.投訴舉報信;3.舉報投訴回複函(2023.8.18)。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及立案情況。被申請人於2024年4月16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後,至今未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告知違反了上述規定,未履行其法定職責。但是否立案受理應當由被申請人縣市監局依照職權自行判斷,本府不予幹涉。

  另,因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本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屬於應當聽取意見的法定情形,且案件情況簡單,沒有聽證的必要,本府對申請人組織聽證及聽取意見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7個工作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履行告知義務;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