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76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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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經查明:2024年6月2日,申請人在“陽穀縣金河西路******超市店”處購買了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手撕烤脖”,因申請人認為該商品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於6月13日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監局”)郵寄了《投訴舉報函》進行投訴舉報,6月20日,縣市監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陳*對此不服,於7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7月18日受理。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其規範的目的在於維護市場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取決於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隻有舉報人在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如果舉報人僅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的控告檢舉或投訴舉報的權利,而非為了自身合法權益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與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沒有利害關係,不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

  本案中申請人陳*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郵寄《投訴舉報函》,對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產品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進行舉報,請求事項中明確提到要求獎勵投訴舉報人,申請人本次共郵寄了三份複議申請書,申請書及所附的材料《投訴舉報函》中除了涉案產品及商家不同,其他內容都大體一致。本府認為申請人的舉報行為的目的在於獲得舉報獎勵而並非普通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舉報,申請人陳*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被舉報事項的實際侵害。因此,申請人陳*與縣市監局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行為沒有利害關係,不具有申請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

  綜上,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陳*的複議申請。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7月31日